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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業務員利用銷售和收款的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貨款及貨物共計價值6萬餘元。日前,該業務員被紅橋區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被責令退賠被害單位財產損失6萬餘元。
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本市男青年肖某同時擔任由一位老闆經營的兩家商貿公司的業務員,負責二公司照明產品的銷售和收款工作。2011年4月至8月間,肖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從客戶處收取的貨款共計5萬餘元。此後,肖某並沒有將這筆錢按規定上繳,而是全部由其個人揮霍。不久,肖某又以給公司客戶送貨的名義,從其中一家商貿公司提取價值1.1萬餘元的貨物用於抵償其個人債務。二公司發現後多次找肖某催要貨款,而肖某在歸還貨款2000元后,便開始以各種理由推託,二公司遂報案。2012年4月16日,肖某被抓獲歸案。案發後,肖某未退賠被害人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