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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譚女士:1996年,老公單位福利分給我們一套使用權房,老公是承租人。2002年兒子結婚後,瞞着我老公將這套使用權房買下產權,就寫兒子一個人名字。2012年,媳婦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此房確認一半的權利,獲得法院的支持。老公知道這件事後才知道該套房子的產權已經被兒子買下,隨即起訴法院要求判決該買賣合同無效,也獲得了法院的支持。現在,媳婦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房產。請問菅峯律師:媳婦還能分得房子的一半權利嗎?律師答問:假如這套房子因後一個法院判決又回到使用權狀態,房屋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你老公以及你兒子僅有承租的權利。而前一個判決因後一個判決的生效,你媳婦一半的產權將被撤銷。此時,你們可以保留房子屬於使用權的現狀,有你老公作爲承租人,兒子作爲同住人;也可以協商由他們父子倆共同買下產權,然後,再按照各佔一半的標準進行分割。但無論怎樣,在你媳婦提起的離婚訴訟中,都暫不會涉及此房的分割。
菅峯律師(上海旭燦律師事務所主任,註冊稅務師,讀者俱樂部特邀律師。諮詢:4008805008法律百事通熱線,手機13301969336地址:中山西路1265弄18號1403室)執業證號:1310120011079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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