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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特約通訊員章偉聰記者袁瑋)今天上午,長寧區法院對一起商事案件作出判決。判決前,法庭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對被告某商貿公司無故逾期提供證據的行爲予以訓誡,責令該商貿公司向法院提供《具結悔過書》,向法庭和其他當事人道歉,保證今後不再發生此類情況。去年12月,本市一家國際貿易公司因一宗買賣合同糾紛將某商貿公司及另兩名被告告到法院。今年1月22日,是法庭安排的首次開庭日,也是商貿公司舉證期限屆滿日。在此前的舉證期限內以及當天庭審中,商貿公司沒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然而開庭後的2月4日,商貿公司卻向法庭提交了一組早在2012年12月28日就已經形成的證據,並據此要求抵扣原告訴請的貨款。商貿公司對逾期提供證據給出兩點理由:一是“以爲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說明問題”;二是“法定代表人生病了”。爲使案件得到公正處理,法庭對案件重新開庭審理,案件裁判效率因此受到影響,同時也給其他當事人帶來了不便。
經再次開庭審理,商貿公司逾期提供的這組證據對查清案件事實,保護被告合法權益具有關鍵作用,法庭依法予以採納。但對商貿公司逾期舉證的理由不予認可。今天上午,長寧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商貿公司應給付原告國際貿易公司貨款207.9萬餘元;支付部分款項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另兩名被告對商貿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爲維護法律和審判秩序,判決前,法庭對被告商貿公司進行了訓誡,責令其向法院提供《具結悔過書》,向法庭和其他當事人道歉,保證今後不再發生此類情況。
本案承辦法官李偉林表示,公正、高效地審結案件,是人民法院司法爲民,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求,也是降低司法成本,防止司法資源浪費的要求。本案中,由於被告逾期提供證據,案件需要重新開庭審理,造成了一定的司法資源浪費,也給其他當事人帶來不便。本案被告聘請了專業律師作爲訴訟代理人,應當明知舉證期間的法律含義以及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被告提出的逾期舉證理由顯然難以成立。但是由於該證據的確對於查清案件事實,保護被告合法權利具有關鍵作用,因此,法庭在採納證據的同時,對於被告予以訓誡。
法官告訴記者,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是,法庭有可能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