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與審判思路

  一、關於註冊商標之間的衝突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覈定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與其在先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爲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覈定商品的範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徵、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註冊商標,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爲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商標侵權糾紛中“傍名牌”、“搭便車”現象普遍存在,表現形式也日趨多樣。有的侵權人出於規避法律的動機,在不同種類商品上申請註冊與他人在先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然後超出覈定使用範圍使用其註冊商標;或者是申請註冊與他人在先的註冊商標看似不同的商標,然後再以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以達到貌似合法、實爲“傍名牌”的目的。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中,對於當事人的上述行爲,不能僅憑表面現象簡單判斷和處理,即只因雙方當事人的商標均爲註冊商標,就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審判的重點應放在審查被告是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在覈定的商品範圍正確使用其核準的註冊商標。如果被告實施了超出覈定使用的商品範圍或以改變顯著特徵、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爲,並造成了在同種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原告在先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後果,結合原告在先的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及知名度等具體情況,可以認定被告主觀上有“傍名牌”的意圖、客觀上實施了侵權行爲,構成商標侵權。

  案例:法國伯納德公司與天津伯納德公司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原告法國伯納德公司是生產閥門及相關產品的知名公司,擁有“BERNARD”、“伯納德”註冊商標。其後,被告天津伯納德公司在與原告不同的類別上註冊了“BERNARD”商標。被告超出覈定的商品範圍,在與原告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伯納德”及“BERNARD+天津•伯納德”等標識。一審判決認爲雙方均有註冊商標,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二審法院認爲被告超出覈定商品的範圍,並在其註冊商標上組合使用中文“伯納德”字樣,同時被告作爲同行業經營者知曉原告企業及商標的知名度,因此認定被告的行爲構成商標侵權。

  二、關於禁止權的範圍和強度問題

  法律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相關公衆混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禁止他人非誠信地利用商標權人的商譽,並非就註冊商標賦予商標權人絕對權利。因此,對於商標權人而言,註冊商標專用權包括專用權和禁止權兩方面內容。專用權是商標權人對其註冊商標專有專用的權利,因爲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專用權的權利邊界一般比較容易界定。禁止權是商標權人禁止他人非誠信地擅自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混同的商標的權利。不同的商標因可識別特徵和美譽程度存在差異,故其禁止權的範圍和強度也必然有所區別。通常情況下,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越高,其禁止權的範圍越廣、強度越高。這也是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和強度高於一般註冊商標的原因。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中,對於權利人要求保護的註冊商標,應當根據其顯著性和知名度,合理確定其禁止權的範圍和強度。特別是對於註冊商標的組成元素中包含公共知識領域中的描述性詞彙等要素的,應當對該註冊商標的禁止權加以必要的限制,對於並不標識商品來源的正當使用不應歸於禁止之列,以避免損害社會公衆的合法權益。

  案例:蔣運強與元泰公司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蔣運強享有“頭等艙”圖形+英文+中文組合商標專用權,覈定的商品範圍是包括機動車在內的12類商品。元泰公司作爲汽車銷售企業,在銷售本田雅閣汽車時使用了“頭等艙”字樣的標識。蔣運強主張元泰公司侵犯其商標權。生效判決認爲,首先,“頭等艙”屬於公共知識領域的一般性描述詞彙,元泰公司使用該詞彙宣傳、銷售雅閣汽車,並非藉助蔣運強註冊商標的影響力,沒有侵權的主觀意圖;其次,元泰公司使用的是“頭等艙”一詞的基本含義,不屬於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未損害蔣運強商標的識別性;第三,蔣運強未在機動車商品上使用過該商標,加之消費者購買汽車時的注意力水平,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元泰公司對“頭等艙”一詞的使用不構成對蔣運強商標權的侵害。

  三、關於“影子公司”企業字號的突出使用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下列行爲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爲:(一)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爲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產生誤認的。”

  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別不同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商標的顯著性越強,越有利於將其擁有者從衆多的同業經營者中區分出來。爲提高商標的知名度,商標權人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市場競爭中,經營者不得利用他人勞動成果,有意製造混淆,誤導消費者,爲己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果將他人的註冊商標作爲企業字號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必然使消費者難以區分不同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破壞商標的識別性,影響商標的基本功能,因此構成商標侵權。

  審理此類案件時,應正確把握“突出使用”的界定。將企業字號的字體或顏色做突顯性標註的,應當屬於突出使用。但突出使用並非僅限於此,即使企業字號的字體或顏色無異於其他文字,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是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位置以較醒目的方式標註企業字號,也應認定屬於突出使用。實踐中,有些被控侵權的企業並非將他人的商標作爲自己的字號,而是由企業的股東或其他有關人員在境外註冊一個“影子公司”,將他人的註冊商標作爲“影子公司”的字號,再由“影子公司”授權被控侵權的企業使用該字號。目前這種現象呈明顯上升趨勢,目的是爲了規避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達到“傍名牌”的效果,其侵權的主觀故意非常明顯。如果被控侵權的企業在其商品上突出使用“影子公司”的字號,則應認定既不屬於對“影子公司”企業名稱的正當使用,也並非爲說明商品來源進行的合理使用,仍應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案例:箭牌公司與普天食品廠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箭牌公司是生產口香糖的國際知名企業,其“益達”牌木糖醇口香糖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普天食品廠生產的倍達木糖醇口香糖使用與“益達”口香糖十分相似的瓶貼,並在瓶貼的顯著位置以醒目的方式標註“香港益達公司監製”字樣。香港益達公司即爲“影子公司”。生效判決認定,“益達”口香糖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普天食品廠在其商品瓶貼的顯著位置以醒目的方式標註“香港益達公司監製”字樣,意在表明該商品與“益達”商標及商品具有某種關聯,從而推銷其倍達木糖醇口香糖,主觀上具有侵害箭牌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故意。普天食品廠在其商品瓶貼顯著位置上突出標註“香港益達集團監製”的行爲,既不屬於對授權方企業名稱的正當使用,也並非爲說明商品來源進行的合理使用,其行爲構成對“益達”商標的突出使用。該行爲在客觀上已經起到了標識商品來源和生產者的作用,損害了“益達”商標的識別功能,極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了商標侵權。

  四、關於疊加保護問題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對於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爲,從保護商標專用權和保障市場競爭秩序的角度,分別進行了規制。上述規定可以理解爲是一種法條重合。對於這種法條重合的情況,在適用法律時應當選擇具有專門性、保護力度更強的法律規範。商標法是對註冊商標這一區別性標識給予全面保護的專門法,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對於知識產權專門法調整的智力成果或區別性標識進行有限的補充保護的法律。很顯然,就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爲而言,應當適用商標法的規定進行調整,而不能同時適用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對商標權人給予疊加保護。

  案例:株式會社普利司通與寶力公司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株式會社普利司通在包括汽車輪胎在內的12類商品擁有“DUELER”註冊商標專用權。寶力公司在其生產的汽車輪胎上使用了相同的“DUELER”商標。株式會社普利司通主張寶力公司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侵犯其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一審判決認定寶力公司的行爲既構成商標侵權也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爲,依照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均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二審判決認爲,寶力公司在其生產的輪胎外側標註“DUELER”字樣爲標識性使用,屬於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但一審判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認定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做出部分改判,並調整了賠償數額。

專利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與審判思路

  分析專利案件的審理情況可以發現,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在今後的審判工作中,統一裁判理念,規範司法標準,以全面提高天津法院專利案件審判水平。

  一、關於現有技術(設計)抗辯問題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允許被控侵權方提出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抗辯,是2008年專利法修正後新增加的規定。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審判實踐中,判斷現有技術(設計)抗辯是否成立,需要重點解決兩個問題:1、如何確定現有技術(設計);2、如何將被控侵權技術特徵(設計)與現有技術(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進行比對。

  首先,現有技術(設計),是指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的技術(設計)。被控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主張的現有技術(設計)已被公開,且公開的時間在本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其次,按照最高法院相關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的要求,應當先將被控侵權技術特徵(設計)與現有技術(設計)進行比對,如果兩者相同或無實質性差異,應當認定現有技術(設計)抗辯成立,不構成專利侵權;如果兩者不同,則現有技術(設計)抗辯不成立,此時再進行被控侵權技術特徵(設計)與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比對,進而判斷被控侵權技術特徵(設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案例1:金能公司與天高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專利權人金能公司在專利申請日之前製造、銷售的設備,成爲天高公司主張的現有技術。經比對,天高公司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與現有技術相同,故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天高公司不構成專利侵權。

  案例2:株式會社島野與日騁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日騁公司提供了株式會社島野專利申請日之前公開的一份臺灣外觀設計,主張現有設計抗辯。經比對,日騁公司被控侵權的設計與現有設計存在實質性差異,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故認定現有設計抗辯不成立。後將日騁公司被控侵權的設計與株式會社島野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比對,認定被控侵權的設計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構成專利侵權。

  二、關於等同特徵認定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等同特徵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

  實踐中,對於被控侵權技術特徵與專利權利要求內容之間的區別,權利人通常主張屬於等同特徵,要求認定被控侵權人構成等同侵權。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等同侵權的認定,應當以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並且以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顯而易見爲必要條件。只有完全符合上述必要條件,才能認定等同侵權。防止簡單機械適用等同侵權規定或者不適當擴展等同侵權的適用範圍。是否構成等同侵權,應當由合議庭做出判斷,但在認定過程中涉及專業技術問題(如手段、功能、效果是否基本相同等),可以通過鑑定、技術諮詢等方式解決。

  案例:美健株式會社與福志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專利權人美健株式會社主張,其專利權利要求中金屬針壓球形頭上塗敷超導和遠紅外材料這一技術特徵與福志公司被控侵權產品中以岫巖玉製作針壓球形頭的技術特徵屬於等同特徵。生效判決認定,爲了達到產生遠紅外線並快速導熱目的,專利技術採取的手段是在金屬針壓球形頭上塗敷超導和遠紅外材料,而被控侵權技術採用的手段是用天然石材製作針壓球形頭,兩者不屬於基本相同的手段,故不屬於等同技術特徵,不構成等同侵權。

  三、關於多餘指定是否適用問題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爲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專利侵權判斷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即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覆蓋了權利人主張的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才構成侵權。某些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缺少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的部分技術特徵。對於權利要求書中記載而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缺少的部分技術特徵,權利人有時會主張屬於多餘指定,自稱是因爲專利文件撰寫的問題,該部分技術特徵不是專利保護的技術特徵,不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但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均不承認多餘指定原則,認定是否構成專利侵權適用全面覆蓋原則。

  案例:海州公司與飛雲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海州公司是“凹凸插鎖式智能防盜門”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要求保護的權利要求中包括電子通訊報警功能裝置這一技術特徵。飛雲公司被控侵權的防盜門沒有電子通訊報警裝置。海州公司主張電子通訊報警功能裝置屬於多餘指定,不是專利權利要求的一項技術特徵。生效判決認定,電子通訊報警功能裝置是海州公司要求保護的專利權利要求的一項技術特徵,被控侵權產品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該項技術特徵,故不落入海州公司的專利權保護範圍。海州公司主張多餘指定沒有法律依據。

  四、關於適用證據規則認定侵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因被控侵權產品或涉及侵權的設備、圖紙等往往掌握在被告手中,原告通常難以取得相關證據。當原告提供了其爲合法權利人的證據,以及被告擅自實施其專利的初步證據後,如果被告提出反駁主張,應當由被告就其反駁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告掌握對其不利的證據且拒絕提供,則可依照證據規則的上述規定,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認定被告構成侵權。

  案例:魯波克與中雲公司、盛象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魯波克起訴主張中雲公司製造並銷售給盛象公司使用的機器設備侵害其發明專利權。魯波克向一審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一審法院對被控侵權設備採取了查封、拍照等保全措施。魯波克提供的專家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根據證據保全所得照片,可以判斷被控侵權設備落入了專利權保護範圍。訴訟中,魯波克申請對被控侵權設備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進行鑑定,但中雲公司拒絕提供相關圖紙,盛象公司拒絕配合鑑定。生效判決認定,魯波克主張中雲公司、盛象公司侵害其發明專利權,並就該主張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中雲公司、盛象公司沒有就其反駁主張提供證據,且拒絕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故依據證據規則的規定,推定魯波克的主張成立,認定中雲公司、盛象公司構成專利侵權。

  五、關於侵權人認定問題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專利侵權訴訟中,應當由原告對被告擅自實施其專利,即未經許可從事涉及專利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使用等行爲。在審判實踐中,因爲經常會出現被告否認被控侵權產品是由其製造、銷售的情況,故準確認定侵權人成爲處理案件的關鍵環節。原告要證明被控侵權產品出自被告就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包括被告的廣告宣傳資料、被控侵權產品的購買情況、被控侵權產品包裝所載明的信息等。單一的、有疑點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爲認定相關事實的證據。

  案例1:株式會社島野與日騁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株式會社島野主張日騁公司製造、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侵害其專利權,日騁公司否認被控侵權產品由其製造、銷售。株式會社島野提供的公證書證明:日騁公司在展會上發放的宣傳材料中包括被控侵權產品,載明的天津辦事處的地址、電話等信息與購買被控侵權產品的營業場所一致,被控侵權產品的包裝上載明的企業名稱、地址、電話、註冊商標等信息均指向日騁公司。生效判決綜合上述一系列證據,認定日騁公司製造、銷售了被控侵權產品。

  案例2:雅潔公司與藍天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雅潔公司主張藍天公司製造、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侵害其“門鎖面板及把手”外觀設計專利權,並提供了被控侵權產品加以證明,該產品的包裝上標註有藍天公司的註冊商標。生效判決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包裝上雖標有藍天公司的註冊商標,但載明的製造商並非藍天公司,地址及聯繫方式也並未指向藍天公司,雅潔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藍天公司有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情形。況且藍天公司是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經營範圍不包括鎖具製造、銷售。故雅潔公司主張藍天公司製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證據不足。

  六、關於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在審理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時,爲了避免判決前該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給案件處理帶來麻煩,應當在案件受理後,及時告知原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中止授權申請,等待人民法院對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的處理結果。

  案例:蓖麻公司與張敏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蓖麻公司主張張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專利申請,是其在蓖麻公司任職期間的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應當屬於蓖麻公司。一審法院未告知蓖麻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中止申請,審理後判決該專利申請權屬於蓖麻公司。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該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專利權人爲張敏。經諮詢有關部門,稱如果判決專利申請權屬於蓖麻公司,蓖麻公司可依據生效判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變更專利權人。二審法院遂做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分析專利案件的審理情況可以發現,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在今後的審判工作中,統一裁判理念,規範司法標準,以全面提高天津法院專利案件審判水平。

  一、關於現有技術(設計)抗辯問題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允許被控侵權方提出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抗辯,是2008年專利法修正後新增加的規定。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審判實踐中,判斷現有技術(設計)抗辯是否成立,需要重點解決兩個問題:1、如何確定現有技術(設計);2、如何將被控侵權技術特徵(設計)與現有技術(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進行比對。

  首先,現有技術(設計),是指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的技術(設計)。被控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主張的現有技術(設計)已被公開,且公開的時間在本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其次,按照最高法院相關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的要求,應當先將被控侵權技術特徵(設計)與現有技術(設計)進行比對,如果兩者相同或無實質性差異,應當認定現有技術(設計)抗辯成立,不構成專利侵權;如果兩者不同,則現有技術(設計)抗辯不成立,此時再進行被控侵權技術特徵(設計)與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比對,進而判斷被控侵權技術特徵(設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案例1:金能公司與天高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專利權人金能公司在專利申請日之前製造、銷售的設備,成爲天高公司主張的現有技術。經比對,天高公司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與現有技術相同,故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天高公司不構成專利侵權。

  案例2:株式會社島野與日騁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日騁公司提供了株式會社島野專利申請日之前公開的一份臺灣外觀設計,主張現有設計抗辯。經比對,日騁公司被控侵權的設計與現有設計存在實質性差異,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故認定現有設計抗辯不成立。後將日騁公司被控侵權的設計與株式會社島野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比對,認定被控侵權的設計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構成專利侵權。

  二、關於等同特徵認定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等同特徵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

  實踐中,對於被控侵權技術特徵與專利權利要求內容之間的區別,權利人通常主張屬於等同特徵,要求認定被控侵權人構成等同侵權。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等同侵權的認定,應當以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並且以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顯而易見爲必要條件。只有完全符合上述必要條件,才能認定等同侵權。防止簡單機械適用等同侵權規定或者不適當擴展等同侵權的適用範圍。是否構成等同侵權,應當由合議庭做出判斷,但在認定過程中涉及專業技術問題(如手段、功能、效果是否基本相同等),可以通過鑑定、技術諮詢等方式解決。

  案例:美健株式會社與福志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專利權人美健株式會社主張,其專利權利要求中金屬針壓球形頭上塗敷超導和遠紅外材料這一技術特徵與福志公司被控侵權產品中以岫巖玉製作針壓球形頭的技術特徵屬於等同特徵。生效判決認定,爲了達到產生遠紅外線並快速導熱目的,專利技術採取的手段是在金屬針壓球形頭上塗敷超導和遠紅外材料,而被控侵權技術採用的手段是用天然石材製作針壓球形頭,兩者不屬於基本相同的手段,故不屬於等同技術特徵,不構成等同侵權。

  三、關於多餘指定是否適用問題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爲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專利侵權判斷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即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覆蓋了權利人主張的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才構成侵權。某些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缺少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的部分技術特徵。對於權利要求書中記載而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缺少的部分技術特徵,權利人有時會主張屬於多餘指定,自稱是因爲專利文件撰寫的問題,該部分技術特徵不是專利保護的技術特徵,不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但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均不承認多餘指定原則,認定是否構成專利侵權適用全面覆蓋原則。

  案例:海州公司與飛雲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海州公司是“凹凸插鎖式智能防盜門”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要求保護的權利要求中包括電子通訊報警功能裝置這一技術特徵。飛雲公司被控侵權的防盜門沒有電子通訊報警裝置。海州公司主張電子通訊報警功能裝置屬於多餘指定,不是專利權利要求的一項技術特徵。生效判決認定,電子通訊報警功能裝置是海州公司要求保護的專利權利要求的一項技術特徵,被控侵權產品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該項技術特徵,故不落入海州公司的專利權保護範圍。海州公司主張多餘指定沒有法律依據。

  四、關於適用證據規則認定侵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因被控侵權產品或涉及侵權的設備、圖紙等往往掌握在被告手中,原告通常難以取得相關證據。當原告提供了其爲合法權利人的證據,以及被告擅自實施其專利的初步證據後,如果被告提出反駁主張,應當由被告就其反駁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告掌握對其不利的證據且拒絕提供,則可依照證據規則的上述規定,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認定被告構成侵權。

  案例:魯波克與中雲公司、盛象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魯波克起訴主張中雲公司製造並銷售給盛象公司使用的機器設備侵害其發明專利權。魯波克向一審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一審法院對被控侵權設備採取了查封、拍照等保全措施。魯波克提供的專家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根據證據保全所得照片,可以判斷被控侵權設備落入了專利權保護範圍。訴訟中,魯波克申請對被控侵權設備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進行鑑定,但中雲公司拒絕提供相關圖紙,盛象公司拒絕配合鑑定。生效判決認定,魯波克主張中雲公司、盛象公司侵害其發明專利權,並就該主張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中雲公司、盛象公司沒有就其反駁主張提供證據,且拒絕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故依據證據規則的規定,推定魯波克的主張成立,認定中雲公司、盛象公司構成專利侵權。

  五、關於侵權人認定問題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專利侵權訴訟中,應當由原告對被告擅自實施其專利,即未經許可從事涉及專利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使用等行爲。在審判實踐中,因爲經常會出現被告否認被控侵權產品是由其製造、銷售的情況,故準確認定侵權人成爲處理案件的關鍵環節。原告要證明被控侵權產品出自被告就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包括被告的廣告宣傳資料、被控侵權產品的購買情況、被控侵權產品包裝所載明的信息等。單一的、有疑點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爲認定相關事實的證據。

  案例1:株式會社島野與日騁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株式會社島野主張日騁公司製造、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侵害其專利權,日騁公司否認被控侵權產品由其製造、銷售。株式會社島野提供的公證書證明:日騁公司在展會上發放的宣傳材料中包括被控侵權產品,載明的天津辦事處的地址、電話等信息與購買被控侵權產品的營業場所一致,被控侵權產品的包裝上載明的企業名稱、地址、電話、註冊商標等信息均指向日騁公司。生效判決綜合上述一系列證據,認定日騁公司製造、銷售了被控侵權產品。

  案例2:雅潔公司與藍天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雅潔公司主張藍天公司製造、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侵害其“門鎖面板及把手”外觀設計專利權,並提供了被控侵權產品加以證明,該產品的包裝上標註有藍天公司的註冊商標。生效判決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包裝上雖標有藍天公司的註冊商標,但載明的製造商並非藍天公司,地址及聯繫方式也並未指向藍天公司,雅潔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藍天公司有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情形。況且藍天公司是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經營範圍不包括鎖具製造、銷售。故雅潔公司主張藍天公司製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證據不足。

  六、關於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在審理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時,爲了避免判決前該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給案件處理帶來麻煩,應當在案件受理後,及時告知原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中止授權申請,等待人民法院對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的處理結果。

  案例:蓖麻公司與張敏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蓖麻公司主張張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專利申請,是其在蓖麻公司任職期間的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應當屬於蓖麻公司。一審法院未告知蓖麻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中止申請,審理後判決該專利申請權屬於蓖麻公司。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該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專利權人爲張敏。經諮詢有關部門,稱如果判決專利申請權屬於蓖麻公司,蓖麻公司可依據生效判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變更專利權人。二審法院遂做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知產保護的“三三制”

  天津市濱海高新區高科技公司雲集,是科技創新的前沿地帶,2006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設立了駐濱海高新區審判庭,負責該院全部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涉外案件的審判工作。該庭實施“三三”戰略,即建設“服務型、學習型、廉潔型”“三型”審判庭,獨創“三步”調解法,助推“創新成果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知產管理創新”“三項”效果,切實維護了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三型”審判庭 激發活力凝聚力

  今年3月,天津一中院與濱海高新區管委會聯合召開了“服務高新區發展、促進企業自主創新”座談會。

  通過座談,天津一中院及時瞭解到高新區企業在商業祕密保護、知識產權訴訟等方面強烈的司法需求。針對區內企業的需求,該院迅速做出迴應,4月推出了針對“科技小巨人”企業的網上立案、開闢“綠色通道”、提高審理水平、加大執行力度、拓寬服務渠道等五項措施,爲企業創新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司法環境。

  近年來,天津一中院深入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把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放在推進天津市知識產權戰略、建設創新型城市的高度來認識,向“科技小巨人”衆多、知識產權案件密集的濱海高新區派駐審判庭,在科技創新的前沿領域,爲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

  爲更好地適應高新區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天津一中院駐高新區審判庭結合自身特點,提出了打造“服務型、學習型、廉潔型”審判庭的目標。

  該庭庭長谷淑娟表示,保護知識產權是鼓勵創新的前提和保障。要實現對知識產權最好的保護,就要加強能動司法,通過多種形式的司法服務,增強企業和個人自我保護和自我防範的能力。爲此,駐高新區審判庭創新了三項服務模式:一是設立了值班接待制度,接待來訪人員,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二是在管委會行政大廳內定期開展法律諮詢日活動,現場爲企業答疑解惑;三是有針對性地開展關於著作權、商業祕密保護、商標權保護、專利權保護等的專題培訓。

  這三種服務模式一經推出,即吸引了大批駐區企業負責人和法務人員參加,獲得了管委會和企業的一致好評。

  “三步”調解法 真誠溝通實現和諧

  張某受北京某圖書有限公司委託,創作了一套外語培訓叢書,出版後的叢書版權頁上登記的主編卻是圖書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張某起訴王某侵犯其著作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上訴至天津一中院。

  張某在上訴狀中言辭激烈,並向媒體寫信反映情況。承辦法官趙永華經過多次約談張某,逐漸找到了案件的癥結所在。原來張某與圖書公司在三年前的一起訴訟中,法院判決圖書公司賠償張某16萬元,三年來卻未能得到執行,張某此番訴訟,意在獲得執行款。

  針對這一情況,從切實維護張某合法權益、實現案結事了的角度出發,法官們決定幫助張某拿到應得的執行款,並制訂了一項“圍魏救趙”的調解預案。

  在調解過程中法官始終耐心細緻地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調解從早上一直持續到晚上7點多,終於促使雙方達成了款項執行計劃。在雙方簽訂調解協議當天,圖書公司就將首批執行款3.5萬元交付張某。舊案的遺留問題解決了,張某大爲感動,向天津一中院寫來表揚信,對法官愛崗敬業、耐心細緻的工作作風表示感謝和欽佩。

  記者瞭解到,這一案件的圓滿解決得益於該庭探索創立的“三步”調解法。谷淑娟解釋說,所謂“三步”調解法就是,第一步堅持“爲民”理念,制訂好調解預案,這是基礎;第二步堅持“親民”理念,爲當事人辨法析理,這是關鍵;第三步堅持“便民”理念,調解執行一步到位,這是終極目標。

  “三步”調解法自實施以來效果顯著。兩年來,該庭審結211件知識產權案件,其中以調解撤訴結案150件,調撤率爲71.1%,高出全市平均調解率近10個百分點。有履行內容的全部在承辦人的主持下,當庭履行完畢,自動履行率達到100%。

  “三項”效果 助力創新型城市建設

  在一次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上,天津一中院院長劉金波提出了這樣的要求:以知識產權審判爲手段,實現增強我市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的目的,實現完善市場經濟體制、規範市場秩序的目的,實現建設誠信社會、達到互利共贏的目的。

  圍繞這三個目標,天津一中院駐高新區審判庭確立了“助推創新成果保護、助推市場公平競爭、助推知產管理創新”三項效果的具體目標,以此作爲衡量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標準。

  在案件審理中,該庭依法加大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在天津起士林大飯店訴杜某侵犯商標權案件中,杜某在商標許可使用協議到期後仍在使用“起士林”的標識及牌匾。在高新區審判庭主持下,這起案件得到調解,杜某停止使用“起士林”字樣的牌匾及包裝物,維護了百年老店“起士林”的合法權益。

  在一些涉外案件審理中,該庭注重中外當事人知識產權的平等保護,通過審理“Cartier”、“中美史克”、“好麗友”、“天士力”、“普蘭娜”、“鼎鼎香”餐飲、“鳳凰”自行車等一大批國內外知名企業的商標權糾紛案件,以及一批涉及法律出版社、廣東中凱文化等著作權糾紛案件,不僅打擊了盜版和假冒行爲,維護了正常的市場秩序,而且在國際上樹立了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良好形象。

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特點

  近年來,天津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中涉外糾紛增長迅速,所佔比重逐年加大,已佔全部一審知識產權案件的7%。特點:一是涉外案件呈多發、羣發態勢。二是涉外案件大多集中於專利權和商標權領域。三是權利人多爲國際跨國公司,案件影響較大。四是權利人的訴訟準備工作較爲充分。五是訴訟當事人大多提出財產保全、管轄異議或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等。六是案件裁判結果的國際關注度越來越高。

  爲審理好涉外知識產權案件,高院提出要求:1、進一步提高審判水平和司法能力,加強對新修正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學習,認真總結審理商標和專利案件的經驗,切實做到從國情和保護需求出發,堅持專利權保護的寬嚴適度,堅持商業標誌保護有利於制止混淆,淨化市場環境。2、嚴格把握中止審理的條件。對當事人提出宣告涉案專利無效申請或提出撤銷註冊商標申請的,堅持嚴格審查原則,對確有必要中止的,才做出中止訴訟的裁定,並在中止原因消除後及時恢復審理。3、嚴格依法辦案,加強平等保護。平等保護本國與外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自主創新成果和自主品牌的形成,以公正高效良好的審判效果樹立天津法院的良好形象。

知識產權審判新特點

  一、案件數量明顯增長,辦案難度加大。今年1-5月,該院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44件,較去年同期增長10%;其中商標案件11件,專利糾紛和其他知產糾紛33件。由於專利權糾紛需要法官花費較長時間瞭解產品性能、特徵及其相關專利權利要求才能對案件做出客觀公正判決,因此,此類案件對審判人員的專利技術和法律知識的運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案件類型更趨專業性。上半年審結的發明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持續增長,審結專利案件18件,同比增幅40%,專利案件知識性、專業性都很強。爲審理好案件,該院邀請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充分發揮陪審員在促進司法公正以及專業知識、經驗閱歷、社會關係等方面的優勢,提高裁判的科學性和公信力。三、案件涉及知名品牌多。前5個月審結的案件涉及到的國際知名品牌包括保時捷、標榜髮型、箭牌、加州牛肉麪等;涉及國內的知名品牌包括七匹狼、恩來順、小貓線纜等。侵權表現爲:貼牌生產銷售、未經許可在同類商品上擅自使用、跨類商品混淆使用、因疏於管理構成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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