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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五條”被多重誤讀
國稅總局原副局長、中國稅務學會顧問楊崇春。
@華西都市報:
國務院這次重申,我理解的應該是第二種辦法不再執行了,就按照第一種辦法執行。這次政策規定的含義,就是按差額20%執行
國務院2月底的“國五條”,令膠着的樓市風波不斷。其中按差額20%徵個稅的消息激起社會強烈反應。
記者瞭解到,差額20%個稅政策並無新意,在《個人所得稅法》中早有明確規定;2006年和2007年,國稅總局先後下發兩個通知,對稅法中的這一條款做了更詳盡的規定。
爲何一則舊令會引起這麼大波動?正值4月“稅收宣傳月”之際,國稅總局原副局長、中國稅務學會顧問楊崇春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此次國務院重申嚴格執行20%差額徵稅的政策,並非新政,此前國稅總局多個文件已經對此做出了詳細規定和解釋,而社會風波緣於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宣傳解釋不到位,加上不了解內情的專家學者的誤讀,誤導了輿論。
誤讀一
20%個稅是新規
記者:按房屋轉讓差額的20%徵收個稅是《個人所得稅法》中明確規定的?
楊崇春:房屋轉讓向個人徵收20%的個稅早就有規定,我認爲這次是重申,是要嚴格執行。早在2007年3月,國稅總局就下達過《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徵管問題的通知》,我認爲“國五條”再次強調個人轉讓住房按差額20%徵個稅這個規定,以及國稅總局2007年的通知,依據是個人所得稅法,不是新規定,也不是新政策,所以我認爲“國五條”是重申。
記者:兩套計算方法有什麼不同?楊崇春:住房轉讓徵收個稅執行的時候是兩套計算方法。第一種是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爲20%。第二種是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1%~3%)覈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從這些年執行情況來看,第一個方式是合理的,也是有根據的,但確實有一定的執行難度。目前絕大多數省市按照第二條的徵收辦法。
國務院這次重申,我理解的應該是第二種辦法不再執行了,就按照第一種辦法執行。這次政策規定的含義,就是按差額20%執行。
誤讀二
徵稅20%加重稅負
記者:這次“國五條”關於按差額20%徵稅的政策解讀與政策原意是有很大偏差的?
楊崇春:有些專家在解讀“國五條”時舉例說,買房價格100萬,賣房價格200萬,二手房差價100萬,乘20%,繳納20萬,按照原辦法總價1%,交2萬,增加了18萬的差價。我覺得這是誤讀。這個計算方法是錯誤的,沒有按照規定扣除成本,光稅扣完也能扣掉10%~30%。
原稅法規定,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合理費用要全部扣完。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合理的費用是: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這些稅金和費用的扣除是非常複雜的,相當多的人都算不清,政策是對的,但是執行難度較大。政策再好,老百姓不清楚,執行不了,等於白費。我認爲,按照新的問題來完善它,是當務之急。
誤讀三
政策誤傷剛需
記者:樓市調控政策出臺原意是爲了打擊投機客,但也有專家認爲,會誤傷改善性住房,您怎麼看?
楊崇春:我認爲這也是對“國五條”有關稅收政策的嚴重誤解。20%對投機性倒房確實是個打擊,但是對改善性住房,政策規定得非常明確。個人的唯一一套住房五年以上再出售,是免稅優惠的。政策規定,爲了對這部分人羣照顧,不僅是免稅,而且是要不折不扣地執行優惠政策,確保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記者:之前按稅法中規定的差額20%徵稅難度很大,因此纔有了簡化的辦法,這次要如何做,才能讓調控政策不變樣?
楊崇春:這個政策最難解決的問題就是計算複雜,既要找原價,又要找扣除數,還要有稅務部門的發票。說實話,就是修了房子,發票能找到麼,確實有一定的難度。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研究一個既方便羣衆,又能體現政策,既維護羣衆利益,又能打擊倒房投機行爲的好的簡易辦法。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我覺得執行這個政策還會走樣。
記者:爲什麼現在會重申按差額20%徵稅?
楊崇春:這是想通過稅收調控房價,但稅收不是萬能的,稅收第一是組織財政收入、保證政府支出,第二是配合有關政策調節。現在都把稅收的作用誇大了,僅僅稅收能把房價弄下去嗎?
記者:買房人現在最大的擔心是房屋轉讓的個稅轉嫁到自己身上。
楊崇春:稅收轉嫁分前轉、後轉。是否能轉成,以及轉多少,得看是買方市場還是賣方市場,因此,稅收轉嫁的問題,取決於市場,跟稅務沒關係,更與報紙強調不能轉嫁沒關係。據《第一財經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