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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陳某到新區一家汽車銷售公司求職,經面試合格後,擔任公司出納職務。在入職時,該公司只讓陳某填寫了一份員工登記表,並未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爲陳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剛入職時,陳某並不需要加班,但是工作不到三個月,公司就以業務繁忙人手不夠爲由,要求陳某週末加班。對此,陳某非常不滿,拒絕加班。爲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陳某週末不加班爲由,按無故曠工處理將陳某辭退。隨後,陳某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爲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但卻遭到了該公司的拒絕。 ◎律師說法:
天津市天爍律師事務所李勇律師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等必備條款。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本案的員工登記表中缺少公司的基本信息、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與地點、工作時間、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必備條款,並且該表姓名處只有陳某一方的簽名,是無法替代書面勞動合同的。
時報記者韓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