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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管被判賠償一萬元
本報珠海訊(記者陳治家通訊員蘇倩雯)家中被盜,案件兩年多未破,業主認爲小區物管在安全防範上存在疏漏,導致竊賊得手,於是將小區物管告上法庭。昨日,記者從珠海市香洲區法院獲悉,經該市兩級法院審理,終審判決認定小區物管存在一定過錯,判其酌情賠償1萬元。
業主:
物管失職致家中遭賊
原告張小姐是珠海吉大某小區的業主,被告爲該小區物管公司。張小姐訴稱,其入住多年,一直按被告要求準時繳納物管費。2010年3月22日下午3時多,原告從外面回到住處時發現財物被盜,隨即報案。從物管處調取的監控錄像顯示,4名犯罪分子乘坐非本小區的小汽車於當日上午從小區大門進入,保安沒有對該車內人員進行詢問,也沒有要求來訪者下車登記,就讓其進入。竊賊在近一個小時內,多次多人從原告的單元大門進出,而該單元大門一直敞開,竊賊沒有使用智能卡開門,也沒呼叫本單元居民開門。竊賊撬開原告房門,用幾個袋子裝滿屋裏的財物後乘車離開小區,保安沒有詢問。
後經盤點,原告稱被盜現金、勞力士手錶、筆記本電腦、首飾、洋酒等總價值超過十四萬元。由於竊賊所乘車輛爲假牌,保安又沒有登記其身份,該案至今未破。
張小姐認爲被告物管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做好保安工作,導致竊賊乘虛而入,使己方蒙受巨大損失。而且由於被告的原因導致案件無法偵破,被盜財產無法追回,被告理應向原告全額賠償。
被告:
不負責保管業主室內財產
被告則認爲,張小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未盡安保注意義務,其室內財產被盜與被告的物業服務行爲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其辯稱己方只對物管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和物業使用的安全負責,沒有確保業主財產不遭受不法侵害的義務,對業主室內財產不負有法定的保護和保管責任,不能以被盜事件發生的結果推定物業公司未履行義務。
此外,被告還認爲業主被盜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實施盜竊者而非己方承擔,而且其提出的鉅額損失只是報案的陳述,案件尚未偵破,損失無法準確界定。
法院:
物管有錯要酌情賠
法院審理認爲,雙方簽訂的相關手冊及規定對物業公司的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被告應按規定履行服務義務。被告在大堂大門打開將近一個小時的時間裏,沒有通過保安巡邏等方式及時排除制止安全隱患,違反了小區治安管理的相關規定,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因該案並未偵破,酌情判令被告賠償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