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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早報評論員董向慧
近日工信部對外發布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用戶信息,不得出售和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信息,違者很可能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金,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據《渤海早報》4月11日2版報道)
互聯網、智能手機已成爲現代人不可或缺的通訊工具。在給人們通訊、社交帶來便利的同時,個人信息泄露也成爲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據央視3·15晚會曝光,一些企業通過瀏覽器Cookie可掌握全國90%用戶的教育程度等個人信息,並用於商業獲益。而不少智能手機App(應用程序)也留了後門,復旦大學安全中心對安卓(Android)手機軟件進行了監測,結果令人震驚,58%以上具有隱私泄密的問題。
無論是互聯網還是智能手機,存在着大量個人信息泄露,是不爭的事實。在這一前提下,工信部發布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的徵求意見稿,無疑是一場“及時雨”。根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手機用戶的個人信息都處於法規保護之下,而將個人信息用於商業用途的企業或個人,也將受到處罰。
在爲工信部保護個人信息徵求意見稿叫好的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徵求意見稿對於出售個人信息行爲的處罰力度仍比較小。對於一些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企業,3萬元的罰金與其出售個人信息收益相比,顯得數量過少,無異於“九牛一毛”,而追究刑責這一處罰並不具有普遍適用性。筆者認爲,要解決這中間的處罰“空白”,有必要引入企業徵信制度。
消費者使用互聯網、智能手機,事實上已經對服務提供者授予了信任。與之相應的是,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義務保守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當其將個人信息用於商業用途時,就已濫用了消費者的信任,是一種失信行爲。因而,有必要對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徵信制度,讓不守規則的機構進入“黑名單”,而非僅僅罰錢了事。只有這樣,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纔不敢將個人信息出售。在個人信息泄露嚴重的今天,期待用企業徵信制度等“重拳”反制伸向個人信息的黑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