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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近日,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從車上摔下受傷的乘客何文秀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的“第三者”,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其經濟損失。
2011年11月2日,何文秀乘坐的公交車行駛至中山市沙溪鎮一路段時,司機李某在車輛未停穩前打開車門,導致何文秀由車上摔出車外,頭部着地。隨後被送到醫院住院治療。經鑑定,何文秀爲腦損傷所致輕度智力缺損,評定爲九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司機李某承擔全部責任。同年8月20日,何文秀把司機、中山市隆都客貨運輸有限公司和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萬餘元。
一審法院查明,公交車在華泰保險中山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該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交強險各項賠償限額爲:死亡傷殘金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1萬元,隆都公司賠償超出保險限額的2.5萬餘元。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保險公司稱,何文秀是因車輛未停穩前開車門,導致由車上摔到地上而受傷。事故發生的瞬間何文秀並未完全離開車輛,她的下車動作並未完成,所以仍屬於車上人員。
法院二審認爲,由於機動車的車上人員存在流動性,所以只能以事故發生時,也就是損害發生時何文秀是否在機動車上作爲判斷條例規定的車上人員。何文秀從公交車摔到地上導致顱腦損傷,也就是說,她的頭部觸地之時就是事故發生的時候,也是損害發生的時候,何文秀並非車上人員。據此,法院二審維持了上述一審判決。(李志金李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