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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日前,備受關注的浙江省首例污損車牌行政訴訟案一審有果,瑞安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今年1月14日15時48分,張先生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途徑瑞安市虹橋北路路口,因未按規定在限制/禁止的區域通行被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勤民警查獲,執勤交警示意張先生靠邊停車進行檢查時,發現其車輛後號牌存在污損情形。交警認定張先生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張先生罰款200元及記12分的行政處罰;認定張先生實施在限制/禁止的區域通行的行爲,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給予張先生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
張先生不服處罰,將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告上法院,請求法院撤銷交警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庭審中,張先生稱,淤泥不是他故意塗上去的,車子行駛過程中難免沾上淤泥,他不可能時刻停車檢查。
交警向法院提交了處罰當天的天氣證明。交警說,後車牌上的淤泥確實不是張先生塗上去的,但這些淤泥的形成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張先生放任淤泥留在後車牌上,導致無法辨認,屬於間接故意。
瑞安法院審理後認爲,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負責瑞安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權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進行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張先生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被查獲時,後車牌不僅沾有泥垢,且明顯折損變形,不能清晰辨認,結合當天天氣狀況及前號牌清晰等情況,足以認定張先生明知車輛後號牌已污損,仍舊上道路行駛的事實,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張先生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芮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