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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法難責衆”,需要“以衆責法”,就是要推動權力運行公開透明,暢通民情民意訴求表達渠道,充分保障民衆的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等民主權利,藉助民主監督的力量,來責成法律法規的嚴格執行。
近日,湖北省政府批覆了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2012年9月13日發生的施工升降機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爲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19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武漢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築業管理辦公室主任楊凡等28名事故責任人員受到處理。對相關責任人員涉嫌犯罪問題,司法機關正在依法展開調查。
細讀湖北方面公佈的這份調查報告,給人印象最深刻的一點,就是“法難責衆”。這種“法難責衆”的狀況,不僅難以告慰那19位亡靈及其家屬,難以撫平社會人心之痛,也很難真正對以後的安全事故起到警示懲戒的作用。試想,當違法違規操作成爲從企業到政府、從個人到單位、從上到下全都遵循的“潛規則”,縱然造成嚴重後果,依法也難以要哪個單位部門、哪個人來全部承擔責任,這如何不會造成普遍的麻痹心理、僥倖心理?麻痹心理、僥倖心理不去,又如何保證事故的教訓能真正被吸取、各項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在今後能真正得到嚴格落實?
造成這種“法難責衆”狀況的原因,其實並不難找。多頭管理、九龍治水、職能不清,這些體制機制上的弊端固然顯而易見,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就是執法和管理工作的不透明。如果不是發生了這麼嚴重的事故,那麼,如此之多的違法違規現象都被掩蔽遮蓋,公衆根本就難以知曉。“暗箱”之中,任何罪惡都有可能發生,推諉塞責、違法違規是必然會發生的情形,而事故也就成爲必然會發生的悲劇。“不透明”的實質是“不民主”,就是民衆的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等未能得到充分保障,難以對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約束。權力不受民衆的監督和約束,也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對民衆負責、以人爲本,無法保障各項法規制度能夠嚴格落實到位。
在這種情況下,事故調查組所提出的所謂六個方面的整改措施建議,實際上是泛泛而論“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建築業企業”應該如何如何整改,而仍然忽視了從制度機制上推動權力運行公開透明、增強民主監督力度的作用,顯然是遠遠不夠的,不可能杜絕“法難責衆”問題的產生。法治必須要以民主爲基礎,只有讓人民羣衆起來監督政府,政府纔不會懈怠;只有讓人民羣衆自己來推動各項法規制度的落實,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纔不敢陽奉陰違、失職瀆職。也只有如此,以人爲本的理念才能落到實處,政府和企業在各項安全法規政策下“集體裸奔”、“全線淪陷”的情形才能真正得到遏止,避免悲劇重演。
(作者單位:湖南省委宣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