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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4月12日訊記者萬靜中國人民銀行今天對外公佈《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辦法規定,徵信機構有以下五種情形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將其列爲重點監管對象,具體包括:上一年度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爲的;出現可能發生信息泄露徵兆的;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或嚴重虧損的;被大量投訴的;中國人民銀行認爲需要重點監管的其他情形。
醞釀十年的《徵信業管理條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由於《徵信管理條例》屬於原則性法規,此次徵求意見的《徵信機構管理辦法》屬於條例的配套規定。
記者看到,《徵信機構管理辦法》加大了對個人徵信機構的監管力度,要求個人徵信機構設立、合併、分立、變更註冊資本及主要股東等行爲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而且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符合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二級或二級以上標準。辦法還規定,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人員,不得擔任個人徵信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