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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武漢4月12日電記者胡新橋見習記者劉志月通訊員徐丹丹記者今天從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3月12日就湖北省首例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調解書案件作出裁定,裁定認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調解筆錄的法律效力。近日,該裁定已向臺灣地區當事人送達並生效。
該案申請人曹某系臺灣地區居民,其在2001年借款新臺幣300萬元給被申請人(系臺灣地區居民)在大陸投資做生意。因上述欠款未予歸還,曹某在2011年5月將被申請人訴至高雄地方法院。經高雄地方法院調解,被申請人同意支付曹某借款新臺幣300萬元及利息。之後,雙方又達成和解契約書,同意拍賣被申請人在湖北省武漢市所擁有的兩處房產,所得價款歸曹某所有。
2012年,曹某向武漢中院提出申請,請求認可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製作的調解筆錄與雙方達成的和解契約。
辦案法官介紹,該案在湖北省尚屬首例,全國範圍內也很少有法院處理過同類案件,缺乏成熟的先例可以遵循;加之兩岸法院民事調解的做法有所不同,對臺灣地區法院製作的調解筆錄是否具有確定的法律效力也尚待明確。
爲保障案件審查程序順利推進,承辦法官通過查詢臺灣民事訴訟法,確定臺灣地區法院對和解成立的案件,製作成和解筆錄,且和解成立的,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在明確和解筆錄屬於可予承認的司法文書後,案件承辦合議庭通過召開聽證會,對曹某的申請進行了聽證審查。經審查,合議庭認爲高雄地方法院就雙方當事人借貸糾紛案件所作的民事調解筆錄,沒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中界定的不予認可的情形,且該民事調解筆錄亦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遂裁定認可其法律效力。
武漢中院有關負責人表示,該案的成功處理,既保障了臺灣地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爲今後解決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和指引,豐富了兩岸區際司法協助的內容和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