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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趙琦玉戎明昌實習生/吳瀚通訊員/楊明偉)前日下午,年近花甲的肇慶農民羅林華和家鄉鎮政府、鎮文化站作爲原、被告雙方站上了省高級人民法院三樓第三法庭,再一次對簿公堂。原本只是一場普通的承包合同糾紛,卻開始了老漢長達17年的“民告官”歷程。
“民告官”一紙協議難掩賠償扯皮
1995年,肇慶市廣寧縣賓亨鎮榕村的年輕農民羅林華投資承包了賓亨鎮文化中心歌舞廳,承包期5年。當時,由鎮長楊某委託,鎮文化站和羅林華簽訂了合同。
1996年2月14日,賓亨鎮政府以“籌建新文化中心”爲由,要求終止合同。羅林華不肯,認爲合同期未滿,鎮政府毀約應依法賠償相關損失。隨後,羅林華開始了“民告官”歷程。1998年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賓亨鎮政府應賠償羅林華13萬元左右。
在執行期間,1999年5月20日,雙方簽訂了《關於履行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協議》,在協議上寫着“與原告幾次協商,鎮黨政主要領導幾次研究,現積極履行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雙方訂立賠償計劃協議”。
這份後來被稱爲“5·20”協議的文件上列明賠款金額利息計算方式;合計應賠付總金額;賠款計劃安排;延長時間賠償的欠款利息。根據羅林華提供給記者的“5·20”協議複印件,在賠款計劃安排一項寫着“2000年12月31日前餘下部分(包括履行期間利息)全部還清”,對延長時間賠償的欠款利息,雙方商定以月息20‰計付。
“5·20”協議的簽訂並未最終終結老漢和鎮政府的糾紛。羅林華說,協議簽訂後,賓亨鎮政府仍沒有履行協議內容。羅林華向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級執行。直至今年2月,賓亨鎮政府共賠付羅林華執行款23.9萬元。
高院聽證會賠償金額仍難達一致
羅林華說,如果按照2007年雙方通過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的計算方式,鎮政府應該賠償執行款至少99萬。
然而,根據2012年8月29日,賓亨鎮政府向肇慶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關於羅林華申請執行一案的意見書”上闡明:“1、當年的協議是被迫簽訂的,顯失公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終止執行。2、賓亨鎮政府已支付執行款項23.9萬元,事實上被告賓亨鎮政府已經履行完畢義務”。
隨後,肇慶市人民法院於2012年8月30日向羅林華下達通知書,告知“原生效法律文書將喪失強制執行效力”。
強烈不滿的羅林華在今年2月22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監督申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立即組成合議庭,並於前日下午舉行執行聽證。
在前日的執行聽證會上,賓亨鎮政府由鎮司法所所長周世明等2名代理人應訴。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均表示願意和解,但在賠償金額上,雙方仍未能達成一致。
羅林華在陪審員的協調下,表示願意降到80萬,但賓亨鎮政府和文化站代理人均表示無法接受,需要再召開協商會議商談賠償款的具體數額。陪審員向雙方建議各自回家對賠償的數額進行估計,5個工作日後再給法院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