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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天津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獲悉,一業主通過某房屋中介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並付給該中介1個月的租金作為中介費。但在合同期限未滿的情況下,承租方單方違約,業主要求該中介退還中介費遭到拒絕。日前,在開發區消協的調解下,該中介退還該業主部分中介費。
日前,市民楊某來到開發區消協投訴此事,開發區消協受理投訴後進行調查。經查:楊某為某小區業主,其與承租人、房產中介三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楊某支付給中介一個月的租金作為中介費。租賃合同中約定『在承租期間,如果承租方未到期退租,中介方將為楊某提供免費服務或按比例返還中介費。』承租人在租期未滿時單方退租,且楊某通過其他房產中介已將該房屋再次出租。該房屋中介對退還部分中介費的約定不認可,強調是業務員個人行為。
開發區消協表示,房屋租賃合同屬於居間合同,中介在促成合同成立之後,無論以後合同是否繼續,都可以收取中介費。但因楊某與該中介在合同中又做了補充約定,盡管中介強調為業務員個人行為,但由於有公司的蓋章確認,該行為即視同為該中介認可。按照約定大於法定的原則,該中介應該繼續履行合同。經調解,該中介退還給楊某部分中介費,楊某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