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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5月31日,武漢市法制網公佈了《武漢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據瞭解,1990年武漢就制定了《計劃生育管理辦法》,隨着社會的發展,該《辦法》已經經歷了四次修正。
《規定》首次明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違法多生育子女的,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依法解除勞動關係,並責令按照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據《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城鎮(農村)居民超生1個孩子,將按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新規還明確,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對方有效證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以上徵收標準的2倍,繳納社會撫養費。這對社會上俗稱的“未婚媽媽”、“小三”來說,生育後都將面臨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