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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一定程度上約束了法官自由裁量權,對促進量刑規範化和保障司法公正具有積極作用。司法實踐中,量刑畸輕畸重等量刑錯誤的案件往往較少,而在自由裁量權限幅度內偏輕偏重等量刑失衡現象卻較爲普遍,同樣有必要加強量刑監督。
偏輕偏重等量刑失衡現象違反了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未能真正體現犯罪行爲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險性。但由於偏輕偏重屬於“合法不合理”,不屬於量刑“確有錯誤”的法定情形,使得檢察機關往往難以進行監督。
長期以來,量刑方法以“估堆式”量刑爲主,司法人員主要依照自身感知與經驗去適用刑罰,這使得量刑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較爲強烈的主觀色彩,爲此,中央確定了“規範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的重大司法改革項目,《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就是在這一背景下出臺的。2010年2月,高檢院公訴廳制定下發的《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也是爲配合這一改革而出臺的,主要目的在於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範裁量權,嚴格執行法律,準確裁量刑罰,確保辦案質量。檢察人員也應當努力鑽研《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便準確開展量刑監督。
對偏輕偏重量刑加強監督,尤其要注意開展類案監督。“同案不同判”等量刑不公現象,經常受到人民羣衆的質疑,但是因個案判決結果往往是在合法的處罰幅度內,使得檢察機關難以發揮監督作用。筆者認爲,檢察機關應跳出個案“就案論案”的思維模式,積極拓展刑事審判監督空間,高度重視類案監督。應通過某類案件的個案比較,得出量刑是否公正的結論。通過類案監督,加強同類案件量刑的相對平衡,爲類案的審判確立一種相對穩定的處罰標準。通過對類案共性內容的把握,發現類案審判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總結出相同或相似案件的處理規律,並提出具體、明確的監督意見。通過將類案共性內容轉變爲案件審判依據,用法院自己曾經的審判標準來作爲案件評判依據,可有效消除審判機關對檢察機關監督意見說服力的質疑,容易爲審判機關所採納,有效避免目前個案監督中因很難抓到“把柄”而導致監督效果不理想的局面。
對偏輕偏重量刑加強監督,在具體操作上要完善監督的內部聯動機制。刑事訴訟法賦予了上級檢察院撤回抗訴權,這就要求上下級檢察院加強溝通,以免使下級檢察院刑事審判監督工作陷入“單兵作戰”局面。目前刑事審判監督工作內部聯動機制不健全,使得司法實踐運作中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和不規範性,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下級檢察院的抗訴積極性,也不利於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筆者認爲,檢察機關應重視從體制上保障刑事審判監督職能的統一履行,強化上下級檢察機關之間的聯動機制,努力形成監督合力。通過強化監督的內部聯動機制建設,切實加強監督工作的內部支持和配合,暢通監督渠道,使監督工作在檢察機關內部之間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有效排除因執法隨意、不確定、不規範等問題可能造成的困難和阻力,從而保障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上級檢察院要切實加強對下級檢察院監督工作的領導和支持,通過定期交流和通報等舉措,真正建立起上下一體的監督機制,有效整合內部資源,努力形成合力,以滿足檢察機關認真履行刑事審判監督職能的實際需要。
(作者單位: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