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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6月9日訊記者王信川報道:中國人民銀行今天發佈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佔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以及以客戶備付金爲他人提供擔保。
《辦法》明確,支付機構爲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代付貨幣資金屬於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和《辦法》規定的情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佔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以及以客戶備付金爲他人提供擔保。支付機構只有在收到客戶備付金或客戶劃轉客戶備付金不可撤銷的支付指令後,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提前辦理。
《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必須全額繳存至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在滿足辦理日常支付業務需要後,可以單位定期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協定存款等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同時,支付機構應當按季從客戶備付金利息中計提風險準備金,用於彌補客戶備付金相關損失。
據介紹,自2010年6月以來,人民銀行已依法許可223家支付機構,其中90%以上涉及客戶備付金問題,一旦這些資金被挪用、佔用,將影響廣大客戶切身利益。
該負責人表示,《辦法》充分考慮支付服務市場創新和發展需要,確立了備付金銀行分類和賬戶分層管理、資金封閉運行和使用、備付金信息多方覈對校驗、重要監管指標動態調整,以及政府、自律組織和商業銀行合作監督等系列監管制度,全面規範客戶備付金的存放、歸集、使用、劃轉等存管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