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渤海早報訊(首席記者邵雋)在經濟適用住房方面,《通知》提出,購買定向安置經適房的,取得房地產權證後可以轉讓,首次轉讓時免繳土地收益綜合價款。此後,該住房每次轉讓均應當按照房屋實際交易價格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
購買企業自建經適房繳納契稅不滿5年的,不得轉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企業按照原購房價格回購。購買企業自建經適房滿5年的,購房人可以轉讓,但應當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綜合價款。該住房再次轉讓時,不再繳納1%的土地出讓金。土地收益綜合價款繳納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購買企業自建經適房滿5年的,購房人也可以按規定繳納土地收益綜合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此外,依據《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實施歷史風貌建築保護騰遷的家庭,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安置由區縣人民政府確認並經市國土房管局複覈的家庭,可以參照本通知有關規定申請定向安置經適房。駐津部隊建設的經適房,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申領銷售許可證時,建設主體依據建設投資計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