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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發現一家畫店擅自生產、銷售標有“霍慶有版繪”字樣的楊柳青木版彩繪年畫,本市西青區玉成號畫社社長霍慶有以該畫店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爲由訴至法院,要求畫店承擔侵權責任。今天上午,和平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上午9時,庭審正式開始。天津市西青區玉成號畫社社長霍慶有訴稱,他的父親霍玉棠系楊柳青木版彩繪年畫玉成號創始人。霍慶有自幼就受其父親傳,現爲楊柳青木版彩繪年畫世家霍氏家族第六代傳人。標有“霍慶有版繪”的彩繪年畫,在天津地區乃至全國獨一無二。
2006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國際民間藝術組織授予霍慶有“國際民間文藝美術家”稱號。2007年6月,文化部命名霍慶有爲“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楊柳青木版年畫的代表性傳承人”。
霍慶有提出,自2011年7月起,他在天津古文化街大福堂店內,發現了由炳爍畫店生產、銷售的標有“霍慶有版繪”字樣的楊柳青木版彩繪年畫。霍慶有認爲,炳爍畫店擅自使用並利用他的“霍慶有版繪”名稱在市場上的競爭力,故意編造事實,向消費者進行虛假宣傳並誤導消費者,從中牟取非法利益。炳爍畫店此舉損害了其良好的聲譽和形象,降低了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力,爲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炳爍畫店業主李某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帶有“霍慶有版繪”字樣的侵權產品,並銷燬已生產的侵權產品及帶有“霍慶有版繪”字樣的印鑑;在《人民日報》海外版、《今晚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賠償相應經濟損失;承擔本案訴訟費、公證費、律師費等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今天上午庭審開始後,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因爲原、被告雙方自2009年起,就建立了買賣業務關係,至今被告共購買原告的版繪商品已達數次,擁有該產品的所有權。依據法律規定,被告有權對這些擁有所有權的物品進行處分,包括買賣、贈與,是正當的業務行爲,不存在侵權、違法的情況。
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進行中。(記者孫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