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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太原8月15日電(記者劉懷丕蘇斌)8萬8包第一、5萬8進前三、3萬8維持前五……在網絡投票階段,參加某全國性大型最美人物評選的候選人頻頻接到這樣的刷票電話。記者調查瞭解到,網絡刷票公司的業務幾乎遍及大小評選活動,一天多則能刷票500萬張,有公司甚至控制了某些活動的評選名次。刷票如此猖獗,社會誠信被公然踐踏,網絡投票中還剩多少真實的民意?
一天多則可刷500萬張票
因服務鄉鄰、事蹟感人,中部某縣59歲的鄭玄(化名)被推薦參加某全國性大型最美人物評選活動。進入網絡投票階段,鄭玄發動親朋好友幫他投票,但看到別人的票成萬張地往上竄,老鄭覺得評選沒戲了。
“一眨眼功夫,有些人的票就多了幾千張。”鄭玄說,當接到一個網絡刷票公司打來的電話時,他才明白票數咋能升得那麼快,說白了就是花錢僱刷票公司給刷出來的。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刷票公司的業務範圍非常廣,從地方十佳保安投票到全國性最美人物評選,只要是有網絡投票的活動就會有網絡刷票公司出現。刷票公司除了點對點的推銷,不少還建立了自己的網站,在購物網站上開了網店。
記者撥打一家刷票公司的電話,諮詢某全國性大型最美人物評選活動是否能刷票。該公司孫姓工作人員說,該活動前十名的人選已經在公司客戶單上排滿,前十五名還有空缺,費用是每個投票網站15000元。如果不保證名次只要票數,帶驗證碼的網站一萬票500元,不帶的一萬票80元。
該工作人員說,保證名次的採用支付寶付款,成功拿到名次後,買家確認收貨付款,如果沒能完成買家給定的任務,則一分錢不收。
“最快的話,一天能投300萬到500萬張票。”孫姓工作人員說,他公司的下線人員遍及全國各地,刷出來的票保證和人工一張張投出來的一個樣。
法律空白隱蔽性強致監管難
“刷票的買賣雙方爲了一己私利去人爲地扭曲正常的社會評價體系,違背了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規則,損害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和社會互信。”河南經東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馬家昱說,但由於刷票行爲法律規定空白,利益多重交織,存在監管困難。
記者在採訪法律人士中瞭解到,網絡刷票是近些年纔出現的新現象,我國現行法律對此尚未做出明確規定。刷票行爲不算是犯法,但絕對爲社會的公序良俗所不容。
也有法律人士認爲,刷票違反了民法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根據該原則可以推論出刷票違法。
“你不說我不說誰知道,安全性絕對沒問題。”一位刷票公司的工作人員對暗訪的記者說,他們公司一般建議客戶採取長線刷票策略,既保證客戶名次,也不會讓客戶的票數突然變動很大而顯得異常。
另一家位於杭州的刷票公司的楊經理說,他已經做刷票這個行當三、四年了,從來沒有出過因被發現而取消參賽資格的問題。“主辦方也希望能有很多人投票,投的越多說明活動的影響力越大,他們對刷票不會管得太嚴,除非個別人太過分了,可能會讓他的票暫時投不進去。”楊經理說。
記者調查還了解到,刷票公司在網絡上隨手一搜就可以找到,某些大型購物網站竟然公開出售刷票服務,這都加重了刷票行爲的監管難度。
真實民意需多方共同維護
山西社科院研究員郅潤明說,網絡投票本是彙集、反映民意的很好平臺,但被刷票公司這麼一操作,就成了破壞社會公正和誠信的一顆毒瘤,導致有堅守的人吃虧、無底線者沾光,因此必須加強監管。
“必須有公權力機構的強力介入,對提供刷票服務的主體進行查處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纔可能有效地遏制這種醜陋行爲。”馬家昱說,公權力介入必須法律明確授權,建議將提供刷票的行爲納入刑法調整範圍。
郅潤明說,刷票不但淹沒真實民意,使評選活動變了味,還挑戰社會美好價值和道德原則,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他建議主辦方作爲評選活動的發起人,一定要嚴把網絡投票關,從技術上提高投票門檻限制,對弄虛造假者一經發現就取消其評選資格。
“候選人更要加強自律,本來選出的就是各行業的模範,這些人既應該是技能上的標杆也應該是道德典範。”郅潤明說,且不可功利心太重,頭頂最美光環,卻在暗地做小動作,豈不是對自己良心的莫大諷刺。
還有專家建議,完善社會徵信系統,把參與這類活動的表現計入個人信用體系,與更多的生活利益掛鉤。讓不誠信者付出代價,促進整個社會講誠信、實踐誠信,讓真實的民意通過網絡投票匯集起來。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