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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因嚴格的規範勞務派遣,許多人稱其給勞務派遣工帶來春天。
修正案在實施過程中如何更具操作性?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而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用工單位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超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視爲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工單位應及時補訂勞動合同。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9月7日。
保姆等工種不算勞務派遣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首先明確,勞務派遣是指用人單位以經營方式將招用的勞動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單位使用,由後者直接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管理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只是補充形式。
普通人家僱的保姆算不算勞務派遣工?徵求意見稿指出,有三種情形不屬於勞務派遣:一是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的形式將本單位勞動者派至其上級單位或所屬單位勞動的行爲;二是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進行勞動的行爲;三是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家庭或自然人處進行勞動的行爲。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7月1日實施後,一些用人單位爲規避法律責任,強行退回派遣工,導致派遣工利益受損。爲保障法律的平穩實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合同調整對勞動關係的影響,徵求意見稿提出了過渡期的一系列要求。
首先,修正案施行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用工單位不得以不符合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規定或超出勞務派遣用工比例或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爲由退回被派遣勞動者。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修改決定關於同工同酬規定的,應當進行調整。
其次,在修正案施行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前,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爲由解除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
違規派遣視爲有勞動關係
對於什麼樣的崗位可以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問題,徵求意見稿明確,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崗位上實施。
勞動合同法公佈時,也包括“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原則,但對“三性”的界定不夠清晰,一定程度上造成勞務派遣的濫用。
此次,徵求意見稿提出,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用工單位的輔助性崗位由用工單位根據所處行業和業務特點,提出擬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輔助性崗位列表,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共同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接受監督。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比較“三性”的界定,臨時性、替代性的內涵已很明確,輔助性則仍嫌模糊。此前,許多人擔心會有用人單位鑽輔助性的空子。考慮到這種情況,徵求意見稿在用工比例上作出了進一步的限定,即: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
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用工單位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務派遣單位。
用工單位違反“三性”規定怎麼辦?徵求意見稿稱,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用工規定或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據有關規定罰款後一個月內仍不改正的,在非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或者超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視爲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工單位應及時補訂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書面表示不願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除外。
派遣工應獲加班費績效獎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對派遣工各自有哪些義務?徵求意見稿指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明確告知該勞動者爲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單位從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工作。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註冊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同工同酬”是派遣工關注的重點。此次徵求意見稿強調,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的義務包括: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務派遣單位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證明,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此外,徵求意見稿明令禁止轉派遣,即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白天亮)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