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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針對女性勞工權益,臺灣“立法院”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女性每月可請生理假1日,若1年不超過3日,不併病假計算。
現行性法規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依勞工請假規則,普通傷病假一年未超過30天,薪資折半發給。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籍“立委”江惠貞表示,女性勞工因生理痛不能工作,請生理假卻併入病假計算,導致病假額度變相減少,嚴重影響女性勞工權益。
“立法院”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生理假薪資依病假規定辦理。此外,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必要時僱主可要求提相關證明文件。
臺灣立法機構通過臨時提案,經期不適難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恐造成認定困難,要求“勞委會”修改“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女性受僱者無須提出生理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