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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爲加強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建設,規範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職責與運行規則,促進其有效發揮作用,根據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高等學校應當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爲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
學術委員會是高等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依據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程和學校章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
第三條高等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爲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四條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維護學術獨立,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完善學術管理體制、制度和規範,保障教師和科研人員在教學、學術研究和學校管理中充分發揮作用,協調學術與行政關係,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五條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人數應爲不低於15人的奇數。其中,擔任學校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3;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3。
高等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學術委員會特別委員。
第六條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堅持原則;
(二)學術造詣高,在學科、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
(三)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熱情和能力;
(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公開、公正的推薦、遴選和民主選舉等程序,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
學校應當根據學科、專業的構成情況,合理確定院系(學部)的委員名額,保證委員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八條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不低於4年,可連選連任,但最多連任不得超過3屆。
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2/3。
第九條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瞭解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並向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諮詢要求;
(二)學術委員會各項決議表決權;
(三)對學術委員會工作的建議和監督權;
第十條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和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公正、負責地履行職責;
(三)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推動學術委員會工作。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以由校長或者主管副校長兼任,也可以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作爲祕書處,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免除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於履行職責的;
(四)有違法或者學術不端行爲,有損學術委員會形象及聲譽的;
(五)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其他原因。
第十三條學校下列事務,提交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討論之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直接由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
(一)學科、專業建設規劃,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的學科專業;
(二)學術機構設置方案;
(三)科學研究規劃及年度計劃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覈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規則,學歷及非學歷教育的標準、教育教學方案以及發展政策;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標準、政策和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重大學術交流活動、對外學術交流合作規劃;
(九)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部、學院(系)學術委員會章程;
(十)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十四條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國家優秀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勵;
(二)高級教師職務聘任人選、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各級政府部門組織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與學生培養獎項評定;
(四)其他需要評價學術水平和學術標準的事項。
第十五條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學術委員會有重大異議的,應當暫緩實施:
(一)制定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其他學校認爲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事項。
第十六條學術委員會應當設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裁決學術糾紛;對涉及本校教師、學生或者其他相關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爲,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學術評價組織,進行認定,做出校內終局裁定。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爲,學術委員會可以直接做出撤銷或者建議學校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學術稱號、學術待遇的決定,同時,可以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對當事人的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位評定、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學院(系、學部)設置學術委員會或者委託教授委員會等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院(學部)學術委員會根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或者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一定比例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就專項學術事項召開會議、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九條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全體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並通知與會委員。
第二十條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採取實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條學術委員會會議除特殊情形外,應當設立旁聽席,允許教師、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並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徵得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通過的決定不再複議。
第二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結合實際,依據本規程,在學校章程中規定或者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具體明確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委員產生的程序、辦法,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以及其他本規程未盡事宜。
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應當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規程自2013年X月X日起施行。
(來源: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