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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明知自己經營的絕味鴨脖店要拆遷,還與他人簽訂合同進行轉讓。接手者得知真相後,將轉讓者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轉讓費用。日前,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撤銷了雙方的轉讓協議,並判令被告一次性返還原告“除去丟失物品之後轉讓費”7.8萬餘元。
錢女士(化名)從2011年7月開始在紅橋區經營“絕味鴨脖店”,後來她通過網絡發佈了轉讓該店鋪的信息。婦女小郭(化名)看到這個信息後,與錢女士聯繫並商談店鋪轉讓事宜。雙方於2013年2月達成初步意向,之後小郭委託朋友將押金1萬元交給了錢女士。很快雙方就簽訂了正式轉讓協議。協議約定:“錢女士將絕味鴨脖加盟店整體轉讓給小郭,轉讓費爲人民幣8萬元整。”簽訂協議後,小郭將剩餘7萬元給付了錢女士,並與她辦理了交接手續。就在小郭一心一意準備經營的時候,她得知該店鋪即將拆遷。原來,該店鋪的房屋出租方某公司曾於2012年10月向全部租戶下發了《關於今冬採暖事宜的通知》。該通知載明,預計搬遷,故冬天將不會供暖。但錢女士與小郭簽訂轉讓協議時,並沒有將店鋪拆遷的情況告知小郭。小郭接手該店後,店裏丟失了價值1600餘元的物品,對此小郭予以承認。
爲了要回自己的錢,小郭將錢女士起訴至法院。本案開庭時,小郭的代理人表示,錢女士欺騙了小郭,故請求法院撤銷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由被告返還原告轉讓費8萬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錢女士辯稱,原告和被告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生效,故不同意退還轉讓費,也不同意支付訴訟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和被告雖於2013年2月簽訂了《轉讓協議》一份,但被告作爲轉讓方在簽訂該協議前就已經明知該店鋪屬於拆遷範圍,卻故意隱瞞該重要事實與原告簽訂店鋪轉讓協議,致使原告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故雙方所訂立的轉讓協議屬於可撤銷合同。現原告在法定期限內起訴要求撤銷兩人之間的轉讓協議並返還轉讓費,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認丟失的物品,可以從8萬元轉讓費中減除。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記者張家民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