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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制定下發了《人民警察撫卹優待辦法》。與之前曾實行的相關文件對比,新出臺的《辦法》有關撫卹標準大幅提高,比如警察因公犧牲和被評爲烈士,一次性撫卹金在之前本人40個月工資的基礎上,增加了全國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的20倍,按照去年的標準,今年警察如果出現上述情形,撫卹金有望增加53萬元。
《辦法》規定,人民警察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基本工資和警銜津貼),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卹金,標準是:烈士、因公犧牲的,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人民警察死亡被評定爲烈士的,遺屬還將領到烈士褒揚金,其標準爲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1996年至1999年出臺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撫卹辦法》規定一次性撫卹金的標準爲:革命烈士爲4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爲20個月工資;病故爲10個月工資。由此可見,三類情形死亡的警察撫卹金將大幅提高。根據今年1月國家統計局發佈的數據,去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人民警察死亡情形爲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相比以前,可以增加539100元的一次性撫卹金。犧牲的警察如果被評爲烈士,還可以領取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即808650元。褒揚金和一次性撫卹金共可領134.7750萬元。
《辦法》規定,獲得榮譽稱號和立功(含死亡後追記、追認功勳)的人民警察死亡後,按以下比例增發一次性撫卹金:獲得黨中央、國務院授予英雄模範榮譽稱號的,增發35%;獲得中央政法機關及省級黨委、政府授予英雄模範榮譽稱號的,增發30%;一二三等功分別增發25%、15%和5%。此前四部文件規定的相關比例與《辦法》相同,但按照《辦法》,由於一次性撫卹金基數大了,因此按基數百分比增發部分也會明顯增多。
民政部表示,新出臺的《人民警察撫卹優待辦法》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整合了各警種人民警察優撫政策,統一了人民警察優撫待遇,提高了有關撫卹標準,對於確保人民警察優撫工作與國家優撫法規政策體系的銜接,提高人民警察優撫保障水平,激勵人民警察奉獻精神具有重要意義。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6年至1999年出臺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撫卹辦法》、《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撫卹辦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撫卹辦法》、《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撫卹辦法》這四部相關文件同時廢止。(記者 李澤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