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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日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天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將於7月1日起實行,從創業扶持、資金支持、創新推動、轉型升級、市場開拓、服務保障、權益保護等方面作出規定,爲改善本市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提供法制“護航”。
支持金融機構提高
對中小企業信貸規模
針對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貸款較爲困難的問題,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對接活動,支持金融機構建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爲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理財等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提高對中小企業信貸規模和比重。
淘汰落後產能騰出的國有土地
依法優先供給科技型中小企業
條例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監督中小企業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等法律法規,對嚴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中小企業,應當依法責令關停,促使其兼併重組、有序退出。淘汰落後產能騰出的國有土地,應當依法優先供給科技型中小企業、龍頭項目、創新研發中心等建設。
中小企業可據特點
申請不定時工作制
條例規定,中小企業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經與職工協商,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辦理。
小微企業參加政府採購
評審給予價格扣除
條例規定,在政府採購評審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產品可以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的價格扣除。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採購,小型微型企業佔聯合體份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價格扣除。
機關管理事項不得通過
行業協會等實施變相收費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範圍,對中小企業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或者改變計費方式。任何機關不得將其應當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項,通過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機構實施變相收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購買指定產品、接受指定服務或者提供贊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訂購報刊圖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