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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8月31日電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預算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今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超英在會上表示,修改後的預算法要求,預算活動的全部內容,除了依照國家保密法規定屬於國家祕密的事項,其他全部內容都要向社會公開。
王超英介紹,2010年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決定提出,提高預算透明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也提出,“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實施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等具體要求。實踐中,已經實現了中央部門“三公經費”公開、部門預算公開,地方政府的預算公開工作也在穩步推進。預算公開的本質上是政府財政資金使用的透明,是政府活動的透明,進行預算公開是建設陽光政府、責任政府的需要,也是依法行政、防範財政風險的需要。“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我們常說,財政收入“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如何實現,羣衆如何監督,提高透明度是最有效的途徑。正如李克強同志所指出的“怎麼能讓政府花的錢有效?最好的辦法就是公開財政預算,讓社會監督”“財政預算越是公開、透明、規範、完整,財政資金就越容易用到刀刃上。”
王超英指出,修改後的預算法總結實踐經驗,迴應社會關切,對預算公開作出了比較全面、具體的規定:第一,預算公開,是全面的公開,既包括中央預算,也包括地方預算,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都要公開,不但政府預算要公開,部門預算也要公開。預算活動的全部內容,除了依照國家保密法規定屬於國家祕密的事項,其他全部內容都要向社會公開。
第二,預算公開,既規範全面也突出重點。在全面公開的原則下,特別強調對一些重要事項,如政府預算中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部門預算中包括“三公經費”在內的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預算執行中進行政府採購的情況、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等內容的公開。
第三,預算公開,是具有可操性的公開。預算法作對預算公開內容、時間、主體等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以使法律關於預算公開的規定更具有可執行性、可操作性,更能落到實處。
王超英稱,修改後的預算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九條關於預算公開的具體規定包括:
1.公開內容,包括經本級人大或者常委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決算及報表,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進行政府採購的情況,以及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同時要求,公開政府預算、決算時,應當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公開部門預算、決算時,應當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作出說明。
2.公開時間。政府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其報表,應當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20個自然日內公開;部門預算、決算,應當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後20個自然日內公開。
3.公開主體。政府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其報表,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公開;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由各部門負責公開。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