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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8月31日電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安全生產法修正,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今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滕煒在會上表示,這次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專門對鄉鎮政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作出了規定,但考慮到機構人員等限制,主要還是靠縣市政府來監管。
滕煒介紹,這次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專門對鄉鎮政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作出了規定,主要的考慮是,近些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有些鄉鎮企業的發展速度相當快,特別是在東南沿海一些省份,有的一個鄉鎮就有上千家企業,我們調研中也瞭解到這種情況。鄉鎮的企業大量是小微企業,縣市的政府,從行政管理職權來說,是要覆蓋到縣市的,包括鄉鎮,但因爲鄉鎮政府人員力量有限,現在鄉鎮企業,特別是村的企業比較多,可能監管起來比較難。再加上小企業生產條件比較差,發生事故的機率比較大。所以這些年各方面反映基層的執法力量顯得不足、不夠,所以小企業的監管出現了這些問題,因此專門作出了這個規定。
滕煒表示,根據現在的規定,也考慮到剛剛提到的鄉鎮政府在機構人員方面有所限制,不像縣市以上的政府都有職能部門,鄉鎮沒有。可能在監管工作上會帶來一些困難,所以法律的規定稍微原則一點。就明確了鄉鎮政府要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管,並不是說把鄉鎮的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全壓給鄉鎮政府了,縣市就不管了。主要還是靠縣市政府來監管,但是鄉鎮政府也要加強監管,尤其是要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管。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