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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天津二中院對一起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作出終審裁定。收購、出售多隻大雁的被告人徐某被終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12年下半年,徐某從他人處購買多隻大雁,後將其中4只銷售給王某。王某又將所購買的4只大雁銷售給杜某。經鑑定,上述4只大雁均爲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白額雁。2012年10至11月間,閆某、孫某、董某夥同董某某經預謀後,採取在北大港水庫內投放“克百威”農藥的方法,3次毒殺野鴨子等鳥類30餘隻,後均銷贓給王某,得贓款2800餘元,然後俵分。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王某獲刑兩年六個月。其他被告人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宣判後,被告人徐某以量刑過重爲由,提出上訴。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上訴人徐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根據《刑法》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審綜合上訴人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原審被告人杜某、王某具有自首情節等,分別判處他們刑罰,量刑在幅度之內,並無不當。因此駁回徐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