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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市民在洗浴中心搓澡後,被查出多根肋骨骨折。因此,他將洗浴中心的經營者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日前,本市東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結合各項證據認定該市民的肋骨系搓澡時骨折的,因此一審判令被告賠償其損失。
事發當晚,男子袁某到田某經營的洗浴中心洗澡。袁某稱,搓澡工在爲其搓澡時用力過猛,導致他身體不適。他立即找到田某,田某讓他先去醫院診治,如果有問題會承擔相關費用。爲此,他來到醫院進行了CT掃描,發現4根肋骨骨折。他要求田某賠償,但雙方就賠償數額有異議,所以他將田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1.8萬餘元。田某在庭審中辯稱,袁某所述不屬實,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法官歸納的本案爭議焦點爲,“搓澡工是否對原告實施了侵權行爲”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
對於第一個焦點,法官認爲,醫院診斷意見爲“結合病史考慮爲外傷所致骨折”,已初步證明原告肋骨骨折系外傷所致,且雙方當事人均不申請司法鑑定,故法院對原告傷情繫外力所致的事實予以確認。證人證言初步證明,原告確於事發當日到被告經營的浴池洗浴並接受搓澡服務,且能夠證明原告確曾因搓澡工按壓過猛而發生口角。原告搓澡後翌日即入住醫院治療,並查出肋骨骨折的傷情,基本可排除原告傷情繫受本案外其他外力所致的可能性。因此,就搓澡工對原告實施侵權行爲的問題,原告提供的證據以及法院調取的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搓澡工在給原告搓澡時,對原告實施了侵權行爲的案件事實。在被告未能提供有效反證的情況下,法院對上述事實依法予以確認。搓澡工對原告實施了侵權行爲,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權,且搓澡工存在明顯過錯,故其應承擔侵權責任。搓澡工系受被告僱傭,故應由僱主即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鑑於原告除肋骨骨折的傷情外,還患有其他疾病,因此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中,哪些與本案傷情相關,哪些無關,均已難以分析。鑑於雙方均未申請相關鑑定,故法院對上述費用分別予以酌情處理。最後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6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