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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1月30日,市十六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將『鐵腕治污』上昇到法律層面,針對不同源頭污染物分類調控治理,提高罰款數額,設定按日連罰,且上不封頂。該條例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比於2002年頒布實施的《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此次修訂更具有針對性。根據為期兩年的顆粒物源解析,天津市污染源以本地為主,污染物的比重依次是揚塵、燃煤、機動車、工業生產和其他污染。對此,條例修訂草案采取有針對性的法律措施,突出對揚塵、燃煤、機動車等重點領域的大氣污染防治,集中力量解決最重要的大氣污染源問題。
排污超標處罰『昇級』
條例在處罰力度上『昇級』。違反該條例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准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污許可證核定排放總量指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放污染物,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將超過排放總量指標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年度排放總量指標時扣除;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公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放,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排放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機動車超標排放罰款
違反該條例機動車污染防治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不正常使用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拆除、改裝排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機動車超標排放污染物(含機動車排放黑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了違反高污染燃料管理和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規定的處罰辦法。甚至還細致明確了,像飲食服務經營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油煙淨化設施,超標排放油煙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服裝乾洗和機動車維修經營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該條例規定,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處以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六種違法按日連罰
條例還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二)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三)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四)施工現場未采取設置圍擋、苫蓋、道路硬化、噴淋、衝洗等防治揚塵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專用車輛密閉運輸散裝、流體物料的。(五)在施工工地進行現場混凝土攪拌,或者在施工現場設置砂漿攪拌機未配備降塵防塵裝置的。(六)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礦粉、砂石、灰土等易產生揚塵的散體物料堆場,未采取密閉貯存、設置圍擋或者防風抑塵網等有效措施防止揚塵的,或者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的。
對處以按日連續處罰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決定按日連續處罰之日起七日內,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並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整改措施及結果。
據悉,違反該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以拘留: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