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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這兩天,市民夏女士有點堵心。因爲她團購用餐券到飯店消費時,不僅不能自帶酒水,而且索要發票時被飯店服務員拒絕了。
家住塘沽的夏女士來電向本報反映,2月28日晚,她與朋友到天津開發區第三大街的週記北塘漁村海鮮城就餐。事先,夏女士從網上團購了一份套餐,用餐時卻被服務員告知,按照酒店的“規定”不能自帶酒水。無奈,夏女士只好從酒店另點了188元的飲料和部分菜品。更讓夏女士氣憤的是,飯後夏女士到收銀臺結賬時,又被服務員告知網上團餐不給開具發票,包括顧客到酒店另外點的飲料和菜品,這也是酒店的規定。
針對此事,記者撥打了週記北塘漁村海鮮城的電話進行諮詢,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稱,“團購券不給發票,哪家團購都一樣,只有現金消費纔給開發票。”隨後,記者又向大衆點評諮詢,客服表示,遇到不給開發票的狀況,大衆點評網在確認消費記錄之後,可以爲消費者開具“技術服務類”的發票。因爲發票種類不同,夏女士表示這種“技術服務類”發票對她沒有用。
昨天下午,記者撥打了稅務機關服務熱線12366。工作人員表示,按照規定開具發票是商家的義務,餐館老闆所說的“團購券不給開發票”是毫無道理的,因此,消費者如果遇到因爲使用團購券不給開發票的狀況可撥打12366進行投訴,稅務部門會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事件處理相關進展的答覆。工作人員建議夏女士到海鮮城所屬轄區塘沽第一稅務局舉報,如果舉報屬實、覈查無誤,稅務部門工作人員根據發票管理辦法中的“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規定對海鮮城進行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發票不僅可以入賬,也是市民到餐館消費的憑證。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魏煒律師表示,無論是團購還是現金消費都是店內的消費行爲,應該一視同仁。除此之外,日後如果出現“菜品質量有問題”等一些意外情況,可以作爲消費者的消費憑證。因此,廣大消費者要求商家開具發票,不僅是爲了監督商家履行納稅的義務,也是作爲消費憑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該不該要票網友有話說
“應不應該要發票?”引發了網友熱議。“商家也不容易,本來商家組織團購就已經壓縮利潤,再上團購網站要收取相關費用,再扣除產品本身成本,利潤已經很低了。如果再要發票,基本上屬於賠本賺吆喝。這樣的買賣商家自然不願意做。”另一些網友則認爲,商家保證自己盈利的行爲可以理解,但是不能因爲“利潤少就不按規矩辦事”。此外,在團購網上線,也是商家爲自家生意積攢人氣的宣傳手法,也算是一種“廣告”,哪有不要錢的廣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