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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大進,今年提交了明確貪污受賄犯罪定罪量刑具體數額標準的建議。他提出,貪污受賄5000元定罪起刑點不能變。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擬取消貪污受賄犯罪定罪量刑具體數額標準,具體標準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掌握或由“兩高”制定司法解釋。李大進認爲5000元的起刑點是若干年前制定的,但考慮到目前如此嚴峻複雜的貪腐整治環境,建議這個起刑點不能變。
他說,5000元的定罪起刑點,已經獲得社會認同,是與官員收入情況、社會公衆心理相適應的一個標準。“不能因爲收入提高、社會生活水平提高了,貪污受賄入罪標準就隨之提高,放縱貪腐犯罪。”
雖然5000元的起刑點不變,但他提出,量刑標準要改變。“原來定的量刑標準,和人們對貪腐行爲的認知有了一定的差距,甚至帶來質疑。同樣是貪污了10萬元,爲什麼在這個地方是一種量刑,在那個地方是另一種量刑。”
在建議中,李大進對量刑標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比如,犯罪數額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犯罪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罪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