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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出了醫療事故,患者或患者家屬可以起訴醫療單位,要求賠償損失,這是盡人皆知的法律常識。但是人們也許不知道,如果醫生嚴重不負責,造成嚴重的醫療事故,醫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近日,本市寶坻區法院和薊縣法院宣判了兩起輸液致人死亡案。一名醫生被認定犯醫療事故罪,而另一起事故由醫院承擔民事責任。
嚴重不負責醫生被判醫療事故罪
2008年的一天,婦女李某肚子不舒服,村社區服務站醫生袁某來家中爲她進行診斷,認爲她得的是腸胃炎,遂將阿米卡星與慶大黴素兩種藥物混合在一起,給李某輸液。可是在調完輸液速度後幾分鐘,他說了句“有事再找我”,然後就走了。袁某走了半個多小時後,李某的丈夫發現妻子在輸液過程中嘴脣青了,摸她也沒什麼反應。他感覺情況不妙,趕緊去找袁某,可是無濟於事,李某已經氣絕身亡。
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中分析認爲,慶大黴素和阿米卡星兩藥均屬氨基糖苷類抗菌藥物,兩藥合用提高了藥品不良反應。給李某輸液的速度過快,超出了常規滴注的速度,是造成其肺水腫死亡的重要原因。而且,袁某在爲患者輸液後很快離開了現場,未及時發現患者病情變化並進行搶救。本病例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相關證據證明,袁某有行醫的“職業許可證”,屬於合法醫生。今年5月,公訴機關對袁某提起公訴。
法院認爲,被告人袁某作爲醫務人員,在給患者治療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爲已構成醫療事故罪。袁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袁某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經濟補償,並得到了諒解,均屬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最後法院以醫療事故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存在過錯醫院賠償18萬餘元
年過七旬的王奶奶因“喘憋”來到薊縣某醫院駐村的衛生室就診。經鄉醫劉某診斷,爲支氣管哮喘、上呼吸道感染。劉某在未給王奶奶做過敏試驗的情況下,給予其靜脈輸液治療。輸液過程中,王奶奶出現顏面大汗、口脣蒼白等反應。劉某趕緊給王奶奶注射了腎上腺素,而後王奶奶被送往寶坻區醫院進行搶救,經搶救無效於2014年8月16日死亡。經天津市薊縣醫學會鑑定,醫方的過錯行爲與患者死亡有因果關係。老人的家屬將薊縣某醫院起訴至薊縣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認爲,被告鄉醫在未給患者進行過敏試驗的情況下即應用頭孢類藥物,致患者出現嚴重過敏性反應,經搶救無效後死亡。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結合實際情況,被告應承擔90%責任爲宜。對於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被告應按責予以賠償。最後法院判令被告醫院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8萬餘元。據介紹,醫學會和法院並未認定該醫生存在嚴重不負責的情形。
專家說法:是否“嚴重不負責”成關鍵
上述兩案中的醫生,爲什麼一個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另一個只由單位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呢?
本市醫療事故法律專家劉新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一般情況下,醫療事故大多屬於民事糾紛,患者可以通過起訴醫療單位維護自己的權益,相關責任應由醫療單位承擔。但我國《刑法》規定的醫生在治療方面的犯罪有兩種,一是非法行醫罪,二是醫療事故罪。非法行醫罪主要是針對沒有醫師資格的行醫行爲,而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具有醫師資格的合法醫生。認定醫生的行爲構成醫療事故罪,首先該醫療事故構成二級以上醫療事故,其次該事故是醫療單位要承擔主要責任以上的責任事故,另外醫生在治療過程中存在嚴重不負責的行爲。根據《刑法》第335條的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第一起案件中,醫生在爲患者輸液後很快離開了現場,屬於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而第二起案件中醫生雖然有過錯,但並未存在嚴重不負責的情形。因此雖然兩起案件都致患者死亡,可是一個被追究刑事責任,一個只承擔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