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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經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今天起,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三類一審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域管轄。
天津市高院指定,環境保護行政案件由天津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據介紹,由於環保行政案件爲新類型案件,各基層法院審判經驗均不豐富,且易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預。因此,天津市高院決定在環保行政案件領域先行先試,將其交由鐵路運輸法院集中審理,二審上訴至天津市一中院。
此外,以天津海關及各隸屬海關爲被告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天津市級行政機關爲被告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由該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管轄,但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和因市級行政機關複議維持原行政行爲作爲共同被告的案件除外。
據瞭解,天津市的市級行政機關大多位於和平區,其他基層法院案件數量相對較少,由和平區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所有以市級行政機關爲被告的案件,有利於發揮資源優勢,提高審判質量。
根據天津市高院的通知,對於上述三類行政案件,10月8日前已經立案但尚未審結的,仍由原管轄法院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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