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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公佈的涉老案件情況顯示,當今年輕人對老人的精神贍養問題日益突出。
截至2014年年底,我國60歲以上人口達到2.12億,佔總人口的15.5%。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郝樹龍介紹,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天津市法院受理的涉老年人權益案件以民事案件居多,主要集中於離婚、贍養、繼承、分家析產等傳統婚姻家庭類民事糾紛。其中法定繼承糾紛1540件、贍養糾紛1181件、遺囑繼承糾紛648件、遺贈糾紛93件、遺贈扶養協議糾紛25件。
他介紹,案件中可以看出一些老齡化社會的新特點。比如,“黃昏戀”造成家庭糾紛多發。越來越多的喪偶老人再婚,但雙方信任程度低、子女反對等諸多因素造成老年人再婚基礎薄弱,極易破裂。由此引發的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一方死亡後,雙方再婚期間房屋、動產等的分割或確權矛盾糾紛日益增多。
在贍養案件中,精神贍養問題十分值得關注。郝樹龍說,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人”,第二款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在實踐中,天津市法院受理的贍養類案件中要求物質和精神複合型贍養請求的開始增多。“但我們從審判實踐中也感到,根據該條進行判決後,因精神贍養的不可替代性,在實際執行中也遇到諸多的困難”。
在一份涉老案件綜合情況白皮書中,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指出,老人“精神贍養”權益實現起來十分困難。“白皮書”指出,老年人對子女提出精神慰藉訴求的案件有增多的趨勢,訴求由過去較爲單一的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增加了精神贍養,要求子女常回家看望、給予更多方式的關心關懷等多種訴求。但精神贍養尚未形成一個完整的保護體系,沒有明確規定精神贍養的具體標準,對不履行精神贍養法律義務的處罰規定也較爲模糊,導致司法實踐中法官無法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標準對精神贍養侵權案件進行判決。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往往只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自由裁量。精神贍養作爲一種行爲,其特定的身份屬性和不可替代性,造成精神贍養的執行難度較大。在實踐中,很多老年人不願意因精神贍養的問題與子女對簿公堂,因爲即使老年人贏得了官司,也會輸掉感情。
這份“白皮書”建議我國出臺“精神贍養”實施細則,對於精神贍養的基本立法精神與原則、具體內涵作出明確闡釋,依據國情對精神贍養義務進行量化,明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經常看望或問候”的週期與頻率,也可授予老年人居住的社區或所在社保機構監督職權,社保機構可通過記錄子女看望老人的時間和次數來監督子女精神贍養義務的履行。對侵犯老年人權益,如歧視、拒不看望、照顧老年人,忽視老年人精神需求等問題進行細化規定,對於未盡相應精神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的懲戒等作出具體規定。
據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張雨梅介紹,該院有的案件原告年齡超過75歲,最大年齡達95歲,被告一般也超過50歲。隨着社會老齡化程度的加深,贍養法律關係雙方均爲老年人的“雙涉老案件”數量有所上升。因贍養人自身已是老年人,同時又擔負着贍養高齡父母的責任,很容易引發家庭矛盾。成訟後,這類案件審理和執行難度也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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