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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全面放開二孩政策的實施,讓每個家庭都擁有了合法生育二孩的權利,但在新政實施前,女職工在未辦理二胎準生證的情況下再次生育,單位是否有權以其超生違法爲由將其解聘?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
女青年白某訴稱,她原爲本市一家高速公路公司的員工,於2004年9月生育一子。2014年1月,白某再次懷孕。同年6月18日,公司要求白某於當月23日前提供二胎準生證。由於白某沒有如期提供二胎準生證,該公司便以白某違反國家及公司計劃生育規定爲由,與白某解除勞動關係。白某認爲,被告提到的上述內部規章制度沒有進行公示,也未組織學習,其並不知情,所以對其不發生效力。對公司的這一處理決定,白某不服,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6萬元及經濟補償金3.1萬餘元。
今日法庭上,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辯稱,原告白某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行爲既不符合我國計劃生育法、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也不符合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其公司《計劃生育實施管理辦法》中規定,對計劃外生育的員工,公司有權進行警告、處分、開除的處理。公司《人事管理規定》也明確規定,員工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爲,視爲失職,可解除合同。由於原告曾明確向被告表示無法取得準生證,且堅持要生下孩子,所以被告依照合法程序向其送達了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綜上,不同意原告訴求。截至發稿,庭審仍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