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機關聯手治“老賴” 法院執行不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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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北方網 作者:柴瑩 編輯:柴瑩 2016-07-25 07:16:00

內容提要:市高院聯合市檢察院、市公安局總結了天津市三機關打擊拒執犯罪實踐經驗,聯合依法制定了《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經發布實施……

  天津北方網訊:長期以來,“執行難”是困擾人民法院的一大難題,也是人民羣衆反映最爲強烈的問題之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關於“切實解決執行難”的重要決定,2016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藩籬。”

  爲保證這一目標任務如期實現,2016年7月,《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在天津落地,《意見》是由市高院與市檢察院、市公安局總結了天津市三機關打擊拒執犯罪實踐經驗,聯合依法制定的,現已經發布實施。《意見》的實施對規範天津市打擊拒執犯罪的工作,提高追究拒執犯罪的工作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其在執行工作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基層法院不手軟 向“老賴”說不


法院提審被執行人

  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進入執行程序後,寶坻區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某、李某發放執行通知,責令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但二被執行人拒不到庭,亦拒不履行義務。經該院查明,李某在本案訴訟階段將其名下的一棟別墅賣與他人,且在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前,二被執行人擅自處置了訴訟階段保全查封二被執行人所有的魚池內水產品。二人作爲公職人員,具備履行能力而故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寶坻區法院於2016年6月13日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市公安局寶坻分局經過審查後認爲符合立案標準,並於6月16日下達立案通知書。被執行人李某迫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壓力,當天即將本案執行標的120餘萬元一次性交納,該案執行完畢。

  據瞭解,截至7月12日,寶坻法院發放積壓案款金額6900餘萬元;執結舊存涉民生案件186件,執行到位246.67萬元;新收涉民生案件728件,執結459件,執行標的873.99萬元;排查、摸底10390件未實結案件,且均已錄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管理系統。最後對4例涉嫌“拒執”犯罪案件進行了重點通報。寶坻法院執行局局長王洪民充滿信心地說:“我們要多措並舉,標本兼治,堅決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

  “一性兩化”爲解決執行難打開新局面

  天津法院執行工作堅持“一性兩化”推動執行工作開展的總體思路,不斷加強執行工作的強制性、規範化和信息化建設,爲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打開了新局面。2016年上半年,新收案件進入良性循環。全市法院新收執行案件38917件,執結20041件。其中,實際執結14106件,佔收案比例爲36.25%,到位標的46981.73萬元;終本方式結案5919件,佔收案的比例爲15.21%(佔結案的29.53%);其他方式結案16件。


法院集中發放執行款

農民工領到執行款

  在強制措施中,嚴厲打擊拒執犯罪是進一步加強執行工作強制性的一個重要抓手。隨着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不斷深入,實踐中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等刑事案件時,在定罪量刑以及追訴程序上存在爭議的問題愈加凸顯,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強制性作用的發揮,需要及時予以解決。特別是2015年7月20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可以採取公訴與自訴並行的方式,對拒執案件的自訴程序做了較爲原則的規定。

  “執行難”究竟“難”在何處

  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長郝樹龍介紹,首先,法院的執行部門承擔了發現、甄別、移送犯罪線索,收集、固定、提供犯罪的主要證據,接受、移送報案、控告材料的職責,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承擔了此類案件的偵查、起訴職責,共同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依法嚴懲涉拒執犯罪。法院的立案、刑事審判部門承擔了依法及時審理此類案件的職責,尤其是對申請執行人提起自訴的案件,應當依法及時立案和審理。自訴人取證能力相對偵查機關要弱,爲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法院的立案、刑事審判部門將協調相關執行部門,依法覈實、調取證據,確保依法審判。

  郝樹龍說:“從嚴打擊涉拒執犯罪,並沒有降低入罪的門檻。法律規定的十二種情形,均符合‘行爲+後果’的設計模式,也就是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僅要實施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爲,而且還要產生如‘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債權人嚴重損失’等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

  很長時間以來,通過刑事訴訟依法追究涉拒執犯罪的主要障礙是證據問題,總的來說就是偵查機關取證難、證明標準統一難、在案證據認定難。郝樹龍告訴前沿新聞記者:“《意見》明確了法院的執行部門負有蒐集、固定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涉拒執犯罪證據的職責,解決了取證難的問題,規定了構成拒執罪需要證明的事實以及所需的證據、材料,統一了司法機關間的證明標準,並規定了法院的執行部門對涉拒執犯罪的預先審查甄別的職責,消除了偵查機關對立案後可能因爲證據不足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後顧之憂,從根本上捋順了證據提取、固定、移送、認定上存在的問題,爲各司法機關、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及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基礎上及時有效追究涉拒執犯罪刑事責任奠定了基礎。”(前沿新聞記者柴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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