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代會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掃碼閱讀手機版

來源: 天津北方網 作者: 編輯:曲璐琳 2016-07-30 08:21:00

內容提要: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

  一、對《天津市鹽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爲:“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企業在領取《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後,方可從事食鹽生產。”

  2.刪除第二十三條。

  3.刪除第二十六條。

  4.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爲:“食品加工企業、餐飲服務企業和單位食堂的用鹽,應當從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單位購進,並保留食鹽購貨憑證。”

  5.第二十九條修改爲:“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食鹽批發許可證的持證經營情況,應當依據有關鹽業法規進行檢查。”

  6.刪除第三十六條。

  7.第三十七條修改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從事食鹽批發業務的,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批發業務,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三倍以下罰款。”

  8.第四十條修改爲:“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拒絕檢查的,由發證機關依法扣押或者吊銷食鹽批發許可證。”

  9.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爲:“進入鹽產品的生產加工、儲存、經營場所調查取證、收集資料,查驗食鹽運輸工具;”。

  二、對《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六條修改爲:“商品房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前,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銷售商品房。

  “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按幢發放。商品房銷售完畢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註銷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2.第十七條第三項修改爲:“經批准的商品房建設投資計劃或者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建設工程規劃和施工許可”。

  刪除第十七條第四項。

  3.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爲:“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託已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

  4.第十九條修改爲:“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已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簽訂委託合同,並出具委託書。委託書應當明確商品房的名稱、坐落地點、範圍和委託權限、委託期限等內容。”

  5.第二十一條修改爲:“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時,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向購房人明示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明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的委託書。不得代理銷售無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商品房。”

  6.刪除第三十條。

  7.第三十九條修改爲:“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期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擅自銷售商品房或者委託代理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並按照每套房屋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三)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備案擅自從事商品房代理銷售活動的,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代理銷售無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商品房的,責令停止代理銷售活動,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籤約資格;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爲:“申請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也可以委託有關機構編制。”

  2.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爲:“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3.第三十四條修改爲:“填海、圍海和建設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構築物等海洋工程項目的海域使用金,應當一次性繳納。因特殊情況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項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四、對《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

  在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爲第四款:“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標準,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五、對《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四十八條。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相關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修正後重新公佈。

下載前沿客戶端關注更多精彩

推薦新聞

我來說兩句

_ | siA | ۸u^ | ptڭ | ߮v | ] | pT | HkM}H|qܡG022-23602087 | |lcGjubao@staff.enorth.cn | |O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ѤѬz_vҦ
WȹqH~ȸg\iҽsGzB2-20000001 @HǼť`س\iҸG0205099 @psDHAȳ\iҽsG12120170001zw 120100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