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闖紅燈全家學交規 三亞交警跟蹤到家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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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華社 作者:劉鄧 編輯:鄭津 2016-08-20 14:06:53

內容提要:近日,三亞交警爲治理電動車行駛機動車道、闖紅燈、逆行等交通違法行爲,採取了便衣蹲點採用執法記錄儀對交通違法行爲人進行曝光,並前往闖紅燈行爲人家中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的做法。該做法經媒體報道後,“一人闖紅燈,全家學交規”成爲熱議焦點,這一做法是否悖於法律“罪責自負”精神、是不是“連坐”、是不是合法?記者帶着這些問題,採訪了三亞交警有關負責人和行政法學者。

  近日,三亞交警爲治理電動車行駛機動車道、闖紅燈、逆行等交通違法行爲,採取了便衣蹲點採用執法記錄儀對交通違法行爲人進行曝光,並前往闖紅燈行爲人家中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的做法。該做法經媒體報道後,“一人闖紅燈,全家學交規”成爲熱議焦點,這一做法是否悖於法律“罪責自負”精神、是不是“連坐”、是不是合法?記者帶着這些問題,採訪了三亞交警有關負責人和行政法學者。

  【核心網事】三亞交警便衣執法追蹤治理電動車違法行爲

  相關媒體報道稱,8月10日下午三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特勤大隊、法宣大隊出動20名交警組成便衣分隊,帶着執法記錄儀到紅綠燈路口蹲點守候,對電動車闖紅燈違法行爲進行抓拍、錄像,然後追蹤。一名叫王先美的49歲三亞市民在城區友誼路與解放路紅綠燈路口闖紅燈被便衣交警追蹤至其在鳳凰鎮羊新路的家中。法宣大隊在王先美家中對其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播放警示片、發放《電動車文明安全出行手冊》等宣傳單頁,王先美當場寫下“悔過書”。

  報道稱,三亞交警支隊成立了專門整治小分隊,由特勤大隊抽調精幹警力組成。同時,通過指揮中心高清視頻監控、執勤交警對講機通報、便衣跟蹤等多種方式,發現、鎖定闖紅燈違法行爲人,跟蹤到家到單位,組織其全家人、單位同事集中學習交通安全相關知識,讓違法者意識到自身行爲的錯誤。

  該做法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多數網友對此持支持態度,微博網友@紅居易表示,用這種“拉贊助”的方式,教育違法者本人,同時警醒更多的人遵規守法,對宣傳交通安全知識,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有着不同凡響的成效!我們應該給三亞交警點贊!

  同時質疑和批評的聲音也不少。微博網友“南昌塗國虎律師”認爲,這是“一人闖紅燈,全家學交規”,三亞警方的行爲有悖於現代“罪責自負”的法治理念!也有網友稱,“三亞交警的這一做法,其出發點無可厚非,但是不是合法存疑。”

  【記者調查】交警支隊:並非新做法執法有依據

  據三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陳魯南介紹,該做法並非最近的新做法,實際上在2015年9月份,三亞交警部門已經施行“整治電動車闖紅燈,追到家裏、追到單位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陳魯南說,採取該做法的動機是治理電動車亂行闖紅燈這個全國道路交通治理“老大難”問題。現實的困境是:一方面,對闖紅燈違法行爲應該處罰;另一方面,依據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第七十三條規定“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這就造成現狀是絕大多數闖紅燈逃逸的駕駛人,在別的地方也難以找到,追責難度非常大。所以實行便衣警察跟蹤闖紅燈人到家,希望用這種方式破解“老大難”問題。

  面對公衆對闖紅燈當事人家人和同事接受教育是不是違法的質疑,陳魯南認爲,三亞交警部門該做法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這裏提到的宣傳是面向社會公衆的,自然也包括闖紅燈的當事人,以及其家人、同事。而且,在執法過程中並沒有強制讓家人和單位同事學習,而是將宣傳單頁、展板放在顯著位置,號召大家學習。

  【專家觀點】不存在“連坐”問題但執法創新不能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記者就該做法涉及的法律爭議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領域學者羅智敏教授。

  羅智敏認爲,跟蹤闖紅燈當事人到家進行處罰和教育,從出發點來說是好的,可減少交通違法行爲、達到教育公民的目的。對當事人單位和家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並沒有任何的懲罰措施,不是行政處罰,不存在所謂“連坐”的問題。

  但從行政法角度來看,三亞交警爲治理電動車交通違法的執法創新行爲部分違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則。

  羅智敏表示,首先是交警“便衣執法”值得商榷,《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第二十五條規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按照規定穿着制式服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而且交警作爲公安的一部分,也需遵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着裝管理規定》第三條“除規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應當着裝”。而三亞交警便衣執法是否可適用第四條“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裝的情形”,有待商榷。

  其次是曝光式執法的合法性面臨質疑。上述事件中,三亞交警部門聯合了三亞電視臺、三亞日報等媒體一起追至闖紅燈當事人家中,實質是對公民權利的一種限縮,也顯示出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傾向。

  再次是程序合法性存在質疑。追蹤到家、寫“悔過書”,已經對當事人名譽、榮譽和精神造成損害,屬於行政處罰中的“申誡罰”。既然是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跟蹤到家再處罰,應該有《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交付當事人,當事人還應有申辯的權利。

   原標題:一人闖紅燈全家學交規? 三亞交警“跟蹤到家”執法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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