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喝牛奶嘔吐一看過期了 超市退款並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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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北方網 作者:晚報孫啓明 編輯:曲璐琳 2016-08-27 14:08:15

內容提要:一市民飲用牛奶後出現嘔吐等不良症狀,經查看才知牛奶已經過期。爲此,該市民將出售過期牛奶的超市告上法庭,索賠損失。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依法判令被告超市退還原告貨款220餘元並給付其十倍賠償即2200餘元。

  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飲用牛奶後出現嘔吐等不良症狀,經查看才知牛奶已經過期。爲此,該市民將出售過期牛奶的超市告上法庭,索賠損失。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依法判令被告超市退還原告貨款220餘元並給付其十倍賠償即2200餘元。

  市民範某稱,他於2015年12月14日在紅橋區一家大型超市花220餘元買了一箱純牛奶,回家飲用後,出現了嘔吐、腹痛等症狀,範某母親飲用後心跳加快、胃痛,範某愛人飲用後身體同樣出現不適。範某查看生產日期才發現,牛奶是2014年10月21日生產的,有效期是到2015年10月16日。至此,範某確定從該超市購買的牛奶是過期的。2015年12月23日,範某找到超市負責人處理此事,超市拒不承認牛奶是其出售的。範某遂撥打110報警,後民警調出當日超市監控畫面,證明範某當時正在銀臺處付款。據此,範某訴至法院,要求超市方退還貨款並賠付其過期牛奶貨款的10倍即2200餘元。

  被告超市辯稱,顧客所持發票爲被告提供的消費憑證,只能證明原告在被告處的購買行爲,不能證明過期牛奶是從被告處購買的。另外,原告在購買商品時,被告已告知其要檢查商品的保質期,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所以被告不承擔本案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關於被告提出原告所購買的牛奶不是在被告處購買的抗辯,被告對此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故對其抗辯理由不予支持。原告作爲消費者,其提供購物的銷貨清單及商品實物,已經完成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關係的舉證責任,應認定涉訴商品系被告出售。關於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並賠償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食品經營者應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本案中,被告作爲食品經營者,怠於履行審慎檢查義務,銷售明知已經過期的食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並給予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北方網編輯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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