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檢方:大陸旅行團嚴重車禍系司機醉酒自殺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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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華網 作者:許雪毅 劉剛 編輯:包天墅 2016-09-11 07:54:00

內容提要:臺灣桃園地檢署10日公布大陸旅行團嚴重車禍偵查結果,臺籍司機蘇明成酒後駕車、潑灑汽油、放火自殺,並燒死車內其他乘客和導游。因蘇明成已死亡,所涉酒後駕車、放火、殺人等罪嫌,不起訴處分。

9月10日,臺灣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在介紹大陸游客重大車禍的偵辦情況。當日,臺灣桃園地檢署公布大陸旅行團嚴重車禍偵查結果,臺籍司機蘇明成酒後駕車、潑灑汽油、放火自殺,並燒死車內其他乘客和導游。因蘇明成已死亡,所涉酒後駕車、放火、殺人等罪嫌,不起訴處分。

9月10日,臺灣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在宣讀案件不起訴處分書。當日,臺灣桃園地檢署公布大陸旅行團嚴重車禍偵查結果,臺籍司機蘇明成酒後駕車、潑灑汽油、放火自殺,並燒死車內其他乘客和導游。因蘇明成已死亡,所涉酒後駕車、放火、殺人等罪嫌,不起訴處分。

  臺灣桃園地檢署10日公布大陸旅行團嚴重車禍偵查結果,臺籍司機蘇明成酒後駕車、潑灑汽油、放火自殺,並燒死車內其他乘客和導游。因蘇明成已死亡,所涉酒後駕車、放火、殺人等罪嫌,不起訴處分。

  由於案件性質由『意外』變成『他殺』,大陸遇難者家屬可委托臺灣代理人處理民事賠償事宜。

  桃園地檢署當日下午召開該案件偵查終結記者會。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作上述表示。

  王以文說,7月19日12時53分至12時56分,蘇明成駛經2號高速公路西向8至4.2公裡間,將置於駕駛艙導游座後方的2瓶92無鉛汽油,潑灑在駕駛艙的駕駛座、導游座及近前側門地板附近,再持打火機點火引燃駕駛艙,因蘇某烈焰著身,失能而無法駕駛。車輛由外側車道順勢向內側車道滑行,先是擦撞內側護欄,再失控往外側車道滑行,並在撞擊外側護欄後停止前行。駕駛艙火勢往後蔓延,但因右後車門遭外側護欄擋住,僅能開啟約15公分,左後方安全門也無法順利開啟,導致車內人員逃生不及,全部罹難。

  王以文表示,未發現游覽車內有行車記錄器影像及雲端影碟設備,該車雖配備車內監視系統及行車記錄器,但沒有存儲影像功能,且未上傳影像到公司。

  檢方表示,該車出入口、安全門及緊急逃生口共5處,游覽車系斜向撞穿高速公路護欄,導致左前側及右後側的出入口遭護欄阻擋無法開啟;右前門變形損壞,左後安全門及車頂逃生口未開啟,故無人能自車內逃生。

  王以文說,為夜間防盜,該車安全門已加裝防盜鎖、金屬彎勾、防誤觸玻璃裝置及鐵鏈。檢查發現,防誤觸玻璃裝置並未被開啟,顯見事發當時無人正確開啟安全門。由於施救時遭受破壞,安全門能否自外開啟無法勘驗,防盜鎖有無上鎖也無法判定。

  檢方表示,蘇明成平日有飲酒及吸煙習慣,少與導游、領隊互動,此次也如此。乘客上車後,導游並未對其實施酒測。導游與乘客在發車前並未發現蘇某飲酒。

  根據檢方偵查,蘇明成曾因不滿導游稱陸籍旅客為『大哥大姐』,酒後與導游發生推擠,因酒後傷害導游案件被判處拘役25日。另因酒後性侵害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賠償新臺幣90萬元,因蘇明成提起上訴,尚未最終判處和收押。7月17日至19日家人曾密集與蘇明成通話,勸導其放棄輕生念頭。19日案件發生後,其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討論蘇明成可能輕生導致案件的內容錄了下來。檢方在勘驗蘇明成家人語音信箱錄音檔時,發現上述內容。

  王以文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此案件中遇難臺籍導游的妻子曾表示要提告,所以如果她對案件處理結果不服,可以在7日內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而大陸遇難者家屬來臺時未對案件提告,即使對案件偵查結果有疑問,也無法聲請再議。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因為案件並非一開始以為的『意外』,而是『他殺』,大陸遇難者家屬可以委托臺灣代理人處理相關事宜。

   原標題:臺檢方:大陸旅行團嚴重車禍系司機醉酒自殺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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