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的現代舞系學生梅梅在課間休息時,在同學的提議下練習從未做過的前空翻動作,結果導致面部著地,造成兩顆門牙脫落和一顆牙齒磕斷。事發後,她將學校告到通州法院,索賠11萬餘元。一審判決北京現代音樂研修學院承擔三成責任、賠償3萬餘元後,梅梅提出上訴。記者昨天獲悉,二審維持了原判。
課間練舞磕掉門牙
2014年12月,梅梅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她是音樂學院2011級現代舞系學生。2013年11月14日下午的一個嘻哈街舞HIP-HOP課堂上,為了准備每年一屆的藝術節,老師提議學生考慮一個三拍的動作。她在同學的提議下做了一個從未做過的前空翻動作,結果導致面部著地,造成兩顆門牙脫落和一顆牙齒磕斷,留下了較大後遺癥,給其學習和生活造成了嚴重的不便。
梅梅認為,學校應保障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為此,起訴要求學校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後續治療費等共計11萬餘元。
被告音樂學院則表示,此事故發生在課間休息時間,不屬於學校老師管理責任范圍內。此外,原告本人及其另外一個同學彤彤(化名)擅自在課間休息時演示危險動作,當時其他同學都提示二人注意安全防范,但她們卻無視提示且事發時均已接近成年人,對於動作的危害性應可以意識。原告不聽勸阻擅自練習導致傷害,故其損害由彤彤及其監護人以及原告本人承擔。且事發後,學校積極將原告送醫並協助治療,也盡到了相關的監管職責,故要求駁回起訴。
一審判決學校擔責三成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本堂HIP-HOP課程尚未結束,原告在課間休息期間受傷,對於課堂上出現的練習行為,音樂學院的工作人員即授課教師應予以管理。音樂學院未能盡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職責,故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賠償責任。
而原告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從事的行為的危險性和自身行為可能會造成的損害後果應有一定的預見能力,在做動作時亦應小心謹慎。彤彤作為動作的發起人及參與人,亦應對可能會造成的損害後果應有一定的預見能力。
綜合考慮案件案情及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及原因,一審判定原告、音樂學院和彤彤的責任比例為3:3:4。原告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最終,一審判決音樂學院賠償原告共計三萬一千餘元。
二審認定同學有責不當
判決後,梅梅提出上訴。她認為,授課教師有充分的時間對學生們將要實施的危險動作加以阻止,正是由於音樂學院疏於管理未加阻止纔導致事故發生,對此應承擔主要責任。彤彤未參加訴訟,一審判定對方承擔40%的責任違反了法定程序。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音樂學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因彤彤未到庭參加訴訟且本案屬於教育機構責任糾紛,原審法院直接認定其承擔40%的賠償責任有所不當。就原告受傷之事,其與彤彤之間如有爭議可另行解決。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