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二手房房價波動大 買賣雙方拋棄誠信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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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北方網 作者:日報樑素梅 編輯:曲璐琳 2016-10-21 08:15:36

內容提要:今年春節後,本市房價發起了一輪上漲,這給二手房市場造成了很大波動。由於二手房市場買賣活躍,致使到銀行和房管部門辦理手續需要排隊預約,往往一單交易從交定金到完成房屋過戶需要幾個月的時間,這期間因爲房價的大幅變動,造成買賣雙方違約情況突出,糾紛難以調解,最終不得不到法院起訴。近日本報接到不少讀者類似反映。

  天津北方網訊:今年春節後,本市房價發起了一輪上漲,這給二手房市場造成了很大波動。由於二手房市場買賣活躍,致使到銀行和房管部門辦理手續需要排隊預約,往往一單交易從交定金到完成房屋過戶需要幾個月的時間,這期間因爲房價的大幅變動,造成買賣雙方違約情況突出,糾紛難以調解,最終不得不到法院起訴。

  市民張先生反映,今年6月初,張先生經過房屋中介,看中了一套津南區的面積爲110.8平方米的二手房,與賣方談妥價格爲89萬元。由於賣方尚有部分銀行貸款沒有還清,張先生只能等賣方將房款還清後,才能與賣方進行網籤並交易。銀行和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都需排隊預約,交易的前期還算順利,至9月1日,雙方在房管局進行了“網籤”,張先生交了22萬元首付款,銀行貸款也批下來了,就等雙方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了。可是9月20日,張先生突然接到中介通知,稱賣方不賣了。張先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按計劃10月10日,張先生與中介公司工作人員一同到房管局辦過戶手續,賣方卻始終不肯露面,致使過戶手續無法進行。按合同規定,違約方要支付對方10%的房款作爲賠償。而張先生了解得知,目前他所購買的這套房屋市場價爲111萬元。按約定張先生只能拿到8.9萬元的賠償。所以賣方寧可賠償也不願繼續履行合同,張先生非常生氣,買房期間張先生家一直租房居住。目前張先生已到津南區法院起訴。

  作爲賣方的孟先生也遇到了難題。今年4月8日孟先生通過金樂家中介公司與宋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孟先生將東麗區的一套房產出售給宋先生,價格爲130萬元。宋先生當日交付3萬元定金,並定於5月31日之前一次性給付127萬元。合同簽訂後,宋先生未按照約定時間給付房款,至7月6日中介公司通知孟先生,對方因資金不足單方面違約。因爲雙方已經到房管局進行了“網籤”,如果宋先生不再購買房屋,孟先生可以不退定金,但是需要雙方一同到房管局解除合同,孟先生才能將房屋出售他人,否則可能產生“一房二賣”的情形。孟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但宋先生以種種理由推託,不予孟先生解除合同。這期間,該套房屋市場價已漲至200萬元左右,這時宋先生要求繼續按原約定的130萬元的價格購買孟先生的房屋,被孟先生拒絕。雙方達不成一致,本報只能建議其到法院起訴。

  近日網友@ CATERPILLAR2008也諮詢:“今年6月交10萬元定金在中介訂了套二手房,合同價格200萬元,現在大概260萬元,之後房主去清尾款,我就一直等着與他辦手續。可是對方又讓中介告訴我房不賣了,同意給我百分之十的違約金。這種情況可否起訴賠償差價?”

  針對目前房屋買賣糾紛多的情況,記者諮詢了擊水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律師提醒,如果交了定金後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要求雙倍定金、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房價上漲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三者擇其一進行主張;如果雙方已經辦理了網籤,買方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手續,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在此提醒賣方,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隨意加價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另外,作爲賣方在違約前需理性衡量違約所要付出的成本:需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果購房者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大於違約金,買方可以要求按照實際損失主張賠償,包括其買房不成導致支出增加的損失。同樣,若買方違約,賣方也可要求按實際損失賠償。(北方網編輯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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