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環境違法行爲有獎舉報 最高可獲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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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北方網 作者:市環保局 編輯:曲璐琳 2016-12-01 13:38:00

內容提要:2015年1月7日,市環保局制定並印發了《天津市環境違法行爲有獎舉報暫行辦法》(津環保監〔2015〕2號),自有獎舉報制度實施以來,有效地發揮了人民羣衆對環境違法行爲的監督作用。

  天津北方網訊:2015年1月7日,市環保局制定並印發了《天津市環境違法行爲有獎舉報暫行辦法》(津環保監〔2015〕2號),自有獎舉報制度實施以來,有效地發揮了人民羣衆對環境違法行爲的監督作用。

  爲進一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美麗天津·一號工程”工作部署和總體要求,鼓勵公衆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爲,市環保局對《天津市環境違法行爲有獎舉報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改,並於2016年6月12日製定並印發了修改後的《天津市環境違法行爲有獎舉報暫行辦法》(津環保監察〔2016〕123號)。本次修改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拓寬了有獎舉報途徑。將微信舉報納入有獎舉報途徑,總數量達到五條途徑,即:電話舉報、來信來訪舉報、網絡舉報、政務微博、微信舉報。

  二是擴大有獎舉報範圍。將篡改、僞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行爲納入有獎舉報範圍。

  三是提高舉報獎勵金額。根據舉報內容不同,將獎勵金額由原來的200元、1000元、2000元和5000元調整爲200元、2000元、5000元和50000元,最高爲原來的10倍。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屬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煤場、料場、堆場未採取密閉、苫蓋、噴淋等有效防塵措施,造成揚塵污染的;使用不符合國家及本市規定標準的燃煤及其製品的;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其他非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危害環境的違法行爲的,給予200元的獎勵。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屬擅自停用、拆除、閒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氣或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驗”、“未驗先投”的工業項目,獎勵金額由原來的200元提高至2000元。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屬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槽車、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傾倒污水或者篡改、僞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非法排放、收集、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或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獎勵金額由原來的1000元提高至5000元。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的,獎勵金額由原來的5000元提高至50000元。

  四是爲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簡化了審批手續。

  自2015年1月7日《天津市環境違法行爲有獎舉報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共發放獎金62200元,其中5萬元獎金1筆,2000元獎金4筆,200元獎金21筆。

  給予5萬元獎金的爲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的。該舉報件具體情況如下:

  2016年9月2日,舉報人於微信舉報平臺反映津南區某電鍍加工點存在排放電鍍廢水的環境違法行爲。津南區環保局接到該舉報件後立即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經取樣監測,該電鍍加工點監測項目中多個項目重金屬鋅和總鉻超標三倍以上,並發現其存在私設暗管排放有毒物質的環境污染犯罪行爲,故將此案件向公安津南分局進行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於2016年9月7日對該企業下達《立案決定書》(津南公(刑)立字[2016]4273號),於2016年10月13日下達《逮捕證》(津南公(法)捕字[2016]第336號);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0月13日下達《批准逮捕決定書》(津津南檢偵監批捕[2016]326號)。現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已將涉嫌污染環境罪的企業負責人進行逮捕,並送津南區看守所羈押。(北方網編輯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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