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歷了4年『拉鋸戰』後,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傑弗裡·喬丹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公司)之間的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終於有了結果。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該系列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傑弗裡·喬丹(Michael Jeffery Jordan)系美國NBA著名籃球明星,1963年2月17日出生,美國國籍,住美國伊利諾伊州芝加哥市。最高法此次公開宣判,他本人並未到庭。
2012年,邁克爾·喬丹以喬丹公司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姓名權等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但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邁克爾·喬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該院判決維持商評委裁定。
此後,邁克爾·喬丹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上訴被駁回。2015年,邁克爾·喬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邁克爾·喬丹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為由(二審判決遺漏邁克爾·喬丹有關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上訴理由),裁定提審10件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在2016年4月19日、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述10件案件。時隔7個多月,今天,該系列案終於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認為:
關於涉及『喬丹』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號的三件案件。因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再審申請人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有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應予撤銷,故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關於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號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與圖形組合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號三件案件,共計七件案件。因再審申請人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爭議商標也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以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故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當日,審判長宣布:以上判決均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