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東區法院3年來共審理涉老案件700餘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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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北方網 作者:晚報孫啓明 編輯:曲璐琳 2016-12-10 14:44:36

內容提要:記者昨日從河東區法院瞭解到,該院3年來共審理涉老案件700餘件,涉及離婚、贍養、繼承、返還原物、健康權等民事案由。該院民四庭於2015年被評爲全國老年法律維權工作先進集體,在處理此類案件中,秉承三大原則:充分調解,盡力修復親情;就地開庭,方便老人訴訟;及時審理,高效辦結案件。

  天津北方網訊:記者昨日從河東區法院瞭解到,該院3年來共審理涉老案件700餘件,涉及離婚、贍養、繼承、返還原物、健康權等民事案由。該院民四庭於2015年被評爲全國老年法律維權工作先進集體,在處理此類案件中,秉承三大原則:充分調解,盡力修復親情;就地開庭,方便老人訴訟;及時審理,高效辦結案件。

  六子女輪流贍養耄耋母親

  原告李大娘86歲,系六被告母親。2014年1月5日,李大娘與六子女簽訂協議,約定李大娘將其變賣房產所得房款44萬元予以分配,其中李大娘自己留用7萬元,剩餘房款分給子女趙一9萬元,趙二2萬元,趙三2萬元,趙四8萬元,趙五8萬元,趙六8萬元。李大娘稱,趙一分得房款後,未盡贍養義務,爲此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六子女每兩個月輪流到其住處對其給予生活照料。訴訟中,六被告對贍養方式各持己見。

  法院經審理判決,六被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按年齡順序到原告處輪流照料原告生活起居,每人贍養兩個月,每兩個月一輪換;如果六被告中有人不能到原告處贍養原告,則由該被告爲原告聘請保姆,或者由原告自己聘請保姆,該被告支付當月贍養費3000元。

  結合此案,法官表示,考慮原告年事已高,如原告分別到被告處居住,會對原告的生活造成不便,故判決由被告到原告住處照料其生活起居。同時考慮原告子女亦有各自的家庭且年齡也偏大,爲保障原告日常生活,法官附加了一項保證條款,即如果六被告中有被告不能到原告處贍養原告的,則由該被告爲原告聘請保姆,或者由原告自己聘請保姆,該被告支付當月贍養費3000元。該條款靈活便利,既減輕了被告的負擔,又能夠確保原告得到必要的生活照料。

  兒子拒不騰房被拘留懲治

  申請人周大爺今年77歲,2011年老伴去世後,兒子周南一家三口以照顧周大爺爲名,搬到其承租的河東區萬新村某處公產房內與周大爺同住,並將周大爺名下位於中山門的房屋出租收取租金。2014年底,周大爺離家出走。因雙方存在隔閡,周大爺訴至法院要求周南一家三口搬出其居住的上述公產房。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周大爺的訴訟請求,周大爺隨即提出執行申請。

  最初周南表示只要周大爺將其名下的中山門房屋過戶給他,就答應騰房;周大爺則表示可以將房屋進行過戶,但是周南須先行搬出涉訴房屋。雙方對過戶和騰房的順序各持己見,最終周南表示無處可去,拒不騰房。經反覆協調未果後,今年11月3日,執行法官認爲雙方當事人已無和解可能,考慮周大爺是77歲的老人,已在外漂泊兩年,果斷採取措施,依法對被執行人周南夫婦作出拘留決定。11月5日,周南承認錯誤,繳納了兩萬元保證金並作出限期騰房承諾。11月19日,訟爭房屋被全部騰空交予周大爺。

  據本案執行法官介紹,該案系古稀老人與兒子一家之間的騰房糾紛,被執行人不念親情,令年邁的父親有房不能住。儘管如此,老人仍傾向於調解且願意做出讓步。在梳理案情後,承辦人積極勸導被執行人,希望其能顧念親情,在解決老人居住問題的同時,緩和雙方矛盾,重拾骨肉情誼,但被執行人不聽忠告,不顧老父親無家可歸的事實,執意佔據老人房產。考慮老人已離家漂泊兩年,徵得老人同意後,法院果斷採取拘留措施,嚴厲懲治不孝子孫,迫使其認識到錯誤,將房屋騰交給老人,終使老人結束了漂泊不定的生活。 (北方網編輯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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