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調控下“號頭費”:房款之外動輒再加幾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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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華網 作者:程士華 編輯:包天墅 2017-04-21 07:12:34

內容提要:合肥市是房價上漲較快的城市之一,爲遏制房價快速上漲,當地政府要求新建商品住房必須明碼標示首次備案價格,6個月內不得上調,再次申報備案價格上調幅度不得超過1%。

  合肥市是房價上漲較快的城市之一,爲遏制房價快速上漲,當地政府要求新建商品住房必須明碼標示首次備案價格,6個月內不得上調,再次申報備案價格上調幅度不得超過1%。

  記者調查發現,合肥多個樓盤銷售過程中,有一種名爲“號頭費”的隱祕費用,即購房者在合同價之外額外支付一筆費用,才能從這些樓盤購房。

  售樓處買不到房 中介經紀人卻稱拿“號頭費”能買

  合肥市政府去年要求,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碼標價備案應按項目地塊參照同區域、同品質、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備案價格確定首次備案價格;同一項目、同類房屋6個月內不得上調備案價格;再次申報備案價格超過6個月的上調幅度不得超過1%。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須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價外加價”等方式超出備案價格對外銷售。

  記者近日以購房者身份前往位於合肥濱湖新區的某樓盤售樓處。在當地,該樓盤有着“神盤”稱號,因爲雖然一次次推出房源,但如果沒有特殊渠道,其實很難買到該樓盤的房子。記者詢問是否還有房源、樓盤均價多少,銷售人員都回答“不知道”。

  雖然在售樓處買不到房,但與此同時,卻有多名中介機構經紀人向記者表示,只要願意支付“號頭費”,就可以在該樓盤買到房。“號頭費”少則數萬元,多則二三十萬元。

  距該樓盤售樓處兩三百米的臨街店面中,有多家房產中介機構。記者走進其中一家“奇點地產”諮詢。經紀人說,他們有多套房源,繳納“號頭費”就可以買到。

  一名經紀人帶着記者前往該樓盤F區4號樓看房,根據不同面積的戶型報出了“號頭費”。113平方米的新房,單價1.42萬,再加上號頭費22萬元,合計182萬元,摺合每平方米約16150元;94平方米的,號頭費17萬元;135平方米的,號頭費28萬元。

  採訪過程中,記者遇到了一名正在經紀人帶領下看房的趙女士。她告訴記者,她很想買該樓盤的新房,但是通過正規途徑根本買不到,要想買房,要麼支付一二十萬元的“號頭費”,要麼找特殊關係。

  記者探訪多個樓盤發現,“號頭費”問題並非個案。另一處名爲“保利愛家”的中介機構經紀人表示,通過他們也可買該樓盤新房,其中,110多平方米的,“號頭費”22萬元;90多平方米的,17萬元。記者表示“號頭費”太高,對方又提供了其他樓盤,一家樓盤“號頭費”8萬元,另一樓盤的“號頭費”12萬元。

  一名姓丁的購房者告訴記者,他去年9月在合肥一家樓盤買房時,樓盤售樓處人員告訴他必須先支付90多萬元的“號頭費”,才能在該樓盤獲得購房資格。他把90多萬元轉賬到售樓人員指定的第三方私人賬戶後,纔拿到購房確認函,繳納了30多萬元的購房首付。

  交易過程不留任何憑據 中介機構稱每單可獲2萬元“辛苦費”

  據經紀人介紹,110多平方米的“神盤”樓盤房源,購房者需要先繳部分“號頭費”5萬元作爲定金,經紀人帶購房者前往售樓處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隨後,購房者要將剩餘17萬元“號頭費”交給中介機構,並按購房合同要求,交付房款首付,辦理房貸手續。

  不過,“號頭費”不會在購房者與開發商的購房合同內顯示。中介機構以現金形式將“號頭費”交給開發商,但開發商不給中介機構任何憑據,一旦被監管部門發現,所有責任由中介機構承擔,開發商可稱與其無關。

  中介機構經紀人稱,由於開發商受政府調控措施限制,銷售價格最高不能超過備案價,所以開發商利用中介機構作爲“白手套”,避免受到監管部門的責任追究。中介機構一般可獲得2萬元“辛苦費”。

  但“神盤”售樓處銷售主管否認了中介機構爲開發商套利的說法。他說,“號頭費”與開發商無關,售樓處專門對此進行了客戶提示。針對爲何在樓盤售樓處買不到房、通過第三方加“號頭費”就能買到房的質疑,該銷售主管說,因爲馬上要開盤的房源早在開盤之前就已經被客戶全部預訂了,所以這批房源客戶無法在售樓處買到。

  記者調查發現,關於“號頭費”的舉報也時有出現。合肥市物價局去年底接到了蜀山區求實領勢學府多名業主的舉報。業主舉報稱,求實領勢學府房源銷售過程中收取了購房合同之外的20萬-35萬元不等的“號頭費”。

  物價部門與房產部門對此聯合調查,但是由於舉報人無法提供有效憑據,難以對開發商進行處罰,只能對開發商進行約談。在監管部門壓力下,開發商給業主提供小區車位,並將之前的“號頭費”作爲車位費用,舉報的業主這才撤回申訴。

  一名姓黃的購房者說,他爲了在求實領勢學府買房,房價之外繳納了27萬元“號頭費”,他後來發現小區內很多業主也都交了“號頭費”。“開發商非常狡猾,收取‘號頭費’不接受銀行轉賬、不開具收據,我當天去銀行取了27萬元現金,交給了開發商,才和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

  監管部門多次接到舉報卻難以查處

  記者多方調查瞭解到,“號頭費”流向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如上所述經中介機構交給開發商;二是經中介機構交給可以從開發商處拿到房源的特定關係人,他們從開發商處獲得房源,再轉手加價,委託中介機構銷售。

  對此,合肥市房地產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表示,如果“號頭費”經由中介機構交給開發商,開發商將會面臨偷稅問題,屬於刑事犯罪,性質嚴重。

  合肥市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要求,強化房地產市場聯合監管,價格管理部門要及時查處“價外加價”等違反價格管理行爲。記者採訪時,物價部門認爲,物價部門之前也接到一些“號頭費”的舉報,但都是屬於個人行爲,而且沒有相關票據證明,難以處罰。

  合肥市房產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房產部門多次接到過“號頭費”的舉報,但是每次均查無實據。如果存在收取“號頭費”,這是價外加價問題,屬於物價部門監管,房產部門將會積極配合查處。

  代理過“號頭費”訴訟案件的安徽品涵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迎五律師說,“號頭費”難以查處的關鍵,是因爲一些開發商逃避監管,通過第三者或者中介機構收取“號頭費”,購房者難以獲得有效證據,維權困難。

  “‘號頭費’如此普遍,已經成了衆人皆知的潛規則。”合肥學院房地產研究所副所長凌斌說,如果購房交易達成後,購房者就“號頭費”提起維權訴訟,法院依法對此作出裁決,“號頭費”需要退還,同時購房合同也會被認定無效,所購房屋要還給開發商。在房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購房者損失反而更大,所以購房者通過司法途徑維權的意願很低。

  業內人士認爲,在政府加強樓市調控措施的背景下,“號頭費”是多方市場利益主體規避政府調控措施的合謀,建議儘早堵住漏洞,否則政府調控措施容易被懸置,無法實現預期效果。

   原標題:揭祕樓市調控下“號頭費”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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