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鍍鋅管廠老闆將未經處理的廢水排放到廠外溝渠中,造成周邊環境嚴重污染。今天上午,北辰區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並當庭宣判,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該老闆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宣判後,被告人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據指控,被告人劉某,男,1983年出生,農民,住河北省文安縣。劉某與董某(已判刑)共同謀劃在天津市北辰區經營鍍鋅管廠。2013年8月,二人爲躲避環保檢查,共同租賃北辰區劉快莊村的一偏僻廠房,招募工人後,於2013年9月開始生產。至2013年11月,二人在明知沒有經過環保處理的廢水會污染環境的情況下,仍將未經處理的廢水排放到廠外溝渠中,造成周邊環境嚴重污染。11月10日被天津市北辰區環境保護局查獲。
經鑑定,該廠總排放口廢水及廠外明溝水樣pH值均小於2,是具有腐蝕性的危險廢物;總排放口廢水水樣總鋅濃度爲268mg/L,超過國家標準177.7倍;總氰化物濃度爲24mg/L,超過國家標準79倍;廠外明溝水樣總鋅濃度爲364mg/L,超過國家標準181倍;總氰化物濃度爲16.7 mg/L,超過國家標準82.5倍。經公安機關上網追逃,被告人劉某於2017年1月16日被抓獲歸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嚴重污染環境。”
法庭上,被告人劉某表示,其已認識到所犯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對國家和社會的危害,希望法庭念及初犯,從輕處罰,出去後好好做人。
9:50,法院當庭宣判。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規定,夥同他人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爲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鑑於被告人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宣判後,旁聽的區人大代表表示,被告人劉某於案發後在逃3年多,終難逃法網,被抓獲歸案,受到了應有的懲罰,本案體現了司法機關打擊破壞環境犯罪的決心和力度。(“津雲”—北方網編輯侯靜)